老汉为保工作替人借贷 人家跑路他背债
“法官同志,这是老板交代的事情,我不能不做,不然工作就没有了。”今年6月,某股份银行济南分行与三位60岁左右的老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来到历下区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
2010年8月,原告某股份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张之凌、担保人程百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张之凌向银行借款人民币48万元。其间,被告代建洁作为张之凌的配偶,出具了《借款人配偶声明》,承诺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程百逊亦出具《共同还款声明》,承诺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某股份银行济南分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张之凌在如约偿还贷款10多万元后,却违反约定,没有继续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其他被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被告均表示,虽然签字属实,但自己没有见过钱。贷款是他们的老板仝端友借的、用的,仝端友现在下落不明。当时签署借款合同是因为老板要求,为了保住工作。历下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张之凌支付给原告某股份银行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5万余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等,被告代建洁、被告程百逊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审判长、济南历下法院法官王宁宁告诉记者,在借款合同中,因为被告张之凌是借款人,代建洁、程百逊是共同债务人、担保人,整个借款合同看不出仝端友所扮演的角色,从法律上说,法院在判决中只能要求被告张之凌负还款义务,被告代建洁、程百逊承担连带责任。而三位被告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另案起诉仝端友。法官一再提醒,从银行贷款这事,本来风险性就很大,一开始就应该认真考察一下真正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人品,而不是仅仅为了保住工作、看老情面,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也只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刘科 晓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