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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立法治理超载 影响恶劣负责人将被问责

2013年12月24日 15:19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货运车辆超载“顽疾”年年上演,令人担忧。欣喜的是,“顽疾”即将有治疗良方。今天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召开,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梅劲作了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审议。

  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根据《条例(草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严控货运车辆准入关

  为增强源头治理的针对性,《条例(草案)》要求,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符合营运车辆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道路管理机构不得核发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巡查等方式,同时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新建公路同步交付治超站点

  《条例(草案)》对治超站点的规划、建设和调整也作出了规定,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治超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收费公路经营者,对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治超措施不落实或被问责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技术监控设备。对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超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专项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如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未落实治超措施,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由上级人民政府对负责人进行问责;省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减少或者停止拨付该地区公路交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新闻延伸

  超限超载导致 3年损失40亿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加剧公路损坏程度,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梅劲告诉记者,我省不少地方公路路面因超限超载而前修后毁,使用年限大大缩短。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间,超限超载运输每年给我省国省干线公路造成养护资金额外支出约为11亿元,公路使用年限缩短带来的经济损失约为40亿元。

  当前,超载超限已经成为货运市场压价竞争的筹码,形成“越超载-运价越低-越要超载”的恶性循环,扭曲了货运市场的价格,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经济发展环境。而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已成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

  有关部门统计,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直接或间接引发,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今年8月26日和9月24日,砀山县,利辛县境内分别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均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这两起事故均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因此,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民生工程。”梅劲说道。(王璐璐 本报记者 黎静)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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