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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炼总校一代理副科长挪用4000万元公款为己理财

2013年12月25日 09:36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解某利用担任兰炼总校总务科代理副科长职务的便利,先后多次累计挪用由其管理的教职工购房款4000余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获利息共10.4万元。近日,解某因挪用资金罪被西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某银行西固支行康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2月24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解某、康某已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现年51岁的解某在1983年8月起在兰炼职工培训学校任教师,2004年调入兰炼总校,负责后勤工作。2008年,在兰炼总校改制移交过程中,兰州市教育局、人事局确认解某“聘干”身份以档案原始身份为准(为工人)。2012年5月解某被内聘为总校总务安全科代理副科长,主管总务工作。2010年1月25日,兰炼总校牵头组织职工团购“银泰逸翠园”房屋,经集体讨论,决定由解某负责集中收支团购的保证金及购房款。总校发出通知明确告知,购房职工将住房保证金交到解某的银行卡内。在负责集中收支房款的过程中,某银行兰州西固支行山丹街第二支行行长康某为了完成银行网点的装箱任务找到解某,劝说解某用该购房款购买银行理财、基金产品。康某告诉解某,钱放在过渡账户上没有利息,办一个短期理财产品不会对资金造成风险,还能获取高于活期利息的收益。解某在未征得单位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金卡交给康某保管,并先后告知存折、银行卡的密码,由康某具体完成理财及基金操作。截至2013年1月,解某累计挪用购房款4000余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共10.4万元。案发前,解某向兰炼总校交回基金、理财收益10.4万元。2013年4月24日,解某、康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取保候审。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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