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违规员工“被”辞职 法院判决其支付工资
因认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关村广场店违规解约,且虚构自己签名的合同,男子张某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认定家乐福违规解约,并判决其赔偿相关补偿金及支付工资。
张某曾是家乐福中关村店收银员,他起诉说,2012年9月29日,他向家乐福中关村店提交入职申请表,公司安排其11月2日入职并培训,仅仅工作十天后,便接到通知让其去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让他在一份空白的劳动合同和一份空白的离职手续表上签字,并表示如不签字将不支付工资,且不让签日期。张某认为,家乐福中关村店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离职手续表无效,并支付2012年11月2日至22日的工资1214元及25%经济补偿金30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过程中,家乐福方面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5日,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张某于11月26日提出辞职,因此仅同意支付当年11月14日至25日工资。为证明张某系主动辞职,家乐福方面还提交了一份带有张某签名的辞职申请表作为证据,上面显示张某的入职日期为2012年11月16日,辞职原因在家庭原因一栏处打勾,并显示有“本人希望于11月26日离职,望批准为盼”内容,申请人签名处为张某。
对此,张某表示,申请表内容不是其本人填写,签名处也不是其本人签字。为此,张某还就该签名申请进行司法笔迹鉴定。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申请人签名”处的签名确实不是张某本人字迹。对于这一鉴定结果,家乐福方面表示认可。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家乐福存在违规解约,并判决其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50元,支付2012年11月2日至22日的工资1214元及及25%经济补偿金303元。宣判后,张某上诉,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