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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司法新举措修复被污环境

2013年12月26日 10:12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对于已经形成的污染、破坏行为,一些地方创新设立生态修复机制。恢复性司法措施使犯罪人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修复职责,既保护生态环境,又有效促进犯罪人人格和社会角色回归

  来自中央气象台的消息显示,12月25日,北京、河北、天津等8省多地陷入雾霾,局地6级污染。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挥之不去的雾霾,让民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多位司法实务人士获悉,针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积极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创新设立禁止令、恢复性司法等,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提升了环境司法保护社会公信力。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渐扩大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近日宣判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诉3名自然人和两家企业水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民事案,判处被告赔偿损失近59万元,赔偿金将用于污染治理等。

  环境公益诉讼是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开展积极探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庭庭长王向红告诉记者,昆明中院自2008年12月成立环保庭后,推动出台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系列文件,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可以作为支持起诉人督促并支持公益诉讼人起诉;诉讼费用可以向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申请,被告的赔偿金向该基金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由该基金支出。

  截至目前,昆明中院共审理6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审结的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起诉的公益诉讼案,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417.21万元。该案也被评为2011年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探索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还向民间组织敞开环境公益诉讼大门。

  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景区占用林地造观光电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全国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的生态公益诉讼。

  “行政机关对环保公益诉讼的起诉义务往往意识不强,不够主动。”滨湖区法院院长王春年表示,为此,滨湖区法院一方面督促有环保职能的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另一方面,对符合法律条件的社会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给予肯定,对因此而支出的诉讼费用给予支持。

  据介绍,滨湖区法院正在尝试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在非法捕捞案件中,除退赃判刑外,将赔偿鱼苗费、饲料费等公益民事赔偿内容列入附民事判决。

  恢复性司法避免一赔了之

  滨湖很多村镇都有集体山林,一些村民便夜间上山砍伐成年树木,再圈地种植经济作物。为防止毁林现象进一步蔓延,2012年6月,滨湖区法院对不特定村民发布禁止令,禁止擅入林区砍伐植被改种经济作物,违者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禁止令发布后,未发现新的砍伐违法行为。

  “从保护环境角度出发,遏制污染、破坏的行为肯定是越快越好,但法院的裁判一般具有滞后性和补偿性,无法起到及时救济的效果。”王春年说,2008年,无锡法院在全国首创环保禁止令。滨湖区法院至今共发放25份禁止令,有效遏制了涉餐饮、排污、制造等行业多起环境污染事件。

  王向红表示,为保证禁止令顺利执行,昆明中院在出台适用环保禁止令若干意见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规定。

  记者了解到,对于已经形成的污染、破坏行为,司法保护并非一赔了之,一些地方创新设立了生态修复机制。

  王春年介绍说,2010年,滨湖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非法捕捞政府放养用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鲢鱼,法院判令被告购买价值8000元鱼苗重新放养至该水域。此后,该院陆续针对多起毁林案判令重新种植,以修复生态损害。

  昆明中院则与市环保局、安宁市林业局等单位在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成占地200余亩的环境公益诉讼林,用于集中植树,涵养水源,修复生态环境。

  “恢复性司法措施的运用,使犯罪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公益修复职责,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有效促进了犯罪人人格和社会角色的回归。”王春年说。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不手软

  昆明市东川区小江曾因一度严重污染呈白色,被外界称为“牛奶河”。12月17日,昆明中院对东川“牛奶河”案作出二审判决,因上诉人马某主动缴纳罚金、自愿缴纳环境污染救济专项资金,被认定为有悔罪认罪表现,改判缓刑。

  为依法有力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011年6月,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相关意见,明确规定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阻碍环境执法、环境监督失职行为进行刑事立案追诉的具体标准。5年来,昆明两级法院共审理涉环保刑事案约350件,其中,中院审理涉环保刑事案45件。

  环境污染贻害子孙后代。今年以来,公安部集中部署各地重拳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迅速侦破一批发生在山东、湖南、云南等地的污染环境重大案件。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降低环境污染入罪门槛。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表示,江苏检察机关努力做到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零容忍,敢于执法、铁腕问责;和省法院一起贯彻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146件313人。

  “两高司法解释将污染环境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只要一有相关危险行为就可以入罪,降低侦查机关工作难度,将更多环保刑事案纳入审判范围。”王春年表示,滨湖区法院将积极做好应对措施,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刑事保护力度。□周斌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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