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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失踪18年 评论:非政府行为就应刑事立案

2013年12月26日 10:40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如果当地政府不承认当年是他们抱走的婴儿,那就是拐卖婴儿的犯罪。这事不应该久拖不决。如果安新县警方继续不作为,既不立案,又不进行DNA排查,河北省公安厅、全国打拐办有必要积极介入督办。

  1995年,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圈头乡农民刘老根、夏凤各夫妇的第3个孩子降生,因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乡政府领导就派当时在乡派出所当临时工的夏金成,劝他们将孩子送人;之后出生才11天的女儿,被人强行抱走,至今下落不明。

  12月24日,乡政府全盘拒绝了他们提出的159万余元的索赔要求,理由是“不能证实18年前抱走婴儿是乡政府所为,且已超过法定追溯期限”。

  这看似有“法律依据”,实则经不起推敲:如果当地政府不承认当年是他们抱走的婴儿,那就不是政府行为,而是拐卖婴儿的犯罪,应依法由警方立案侦查。2009年公安部就明令,一旦发现儿童失踪必须立案。

  此外,按规定,公安机关对失踪儿童的父母,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通过全国DNA数据库,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安新县警方有没有依职权对刘老根夫妇进行DNA取样,并纳入全国数据库?到底还想不想让他们家庭团圆,弥补当年的过错?

  其实,刘老根夫妇的司法维权路径不止索赔这一条,但似乎都走进了死循环。2012年保定市政府做出行政复议,责令安新县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告知被抱走婴儿的下落。但今年1月,安新县政府却以“不掌握相关信息为由”,让他们去问乡政府。如今乡政府称“已过追溯时限”;而警方又拖着一直不予立案……

  今年,中央提出对信访工作实施“诉访分离”,将涉法涉诉案件纳入司法渠道,以纠正“信访不信法”的问题。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应注意“细节里的魔鬼”。需看到现行的诉讼救济制度的局限性,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的本来定位是纠正“责任政府”的行政违法,但个别基层政府的“历史欠账”,早就溢出了普通“行政违法”范畴。

  比如对超生农民实施牵牛拆房,甚至强行抱走婴儿的行为,本身就是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传统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等限制,是针对普通行政违法救济的。事实上,1995年刘老根夫妇被抢走婴儿时,其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遑论及时起诉?夏凤各称:“抱走孩子前一天,乡里就来人把刘老根抓去打了一顿;之后大半年,我们只要去问孩子的事,他们就打。”如此情况下,还要让村民依《行政诉讼法》及时起诉,那是不现实的,也是机械司法对善良公民的戏弄,对公权出笼伤人的献媚。

  如果乡政府再以“法治”的名义,以“超过时效”的理由,不积极弥补当年过失,那是对法律的两重嘲讽,形成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的“合乎法律的非法性”。

  这件事不应该久拖不决。如果安新县警方继续不作为,既不立案,又不进行DNA排查,那么刘老根夫妇还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面对这种明显的怠政行为,河北省公安厅、全国打拐办有必要积极介入督办,安新县不能一错再错。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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