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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牵线卖毒品 未获利也涉嫌犯罪被抓

2013年12月26日 11:31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10月16日,晋安警方在火车站某广场一公寓内,抓获一名吸食冰毒的“瘾君子”胡某。经审讯得知,胡某所吸食的冰毒系通过朋友肖某以500元价格买的。根据胡某交代情况,当晚,办案民警在六一路某酒吧门口抓获肖某,此后又抓到了为肖某介绍贩毒人员的陈某。

  肖某交代,10月15日上午胡某打电话给他,请他帮忙买冰毒。肖某便打电话给朋友陈某,请陈某帮忙介绍卖冰毒的人。陈某将贩毒人员“小龙”联系方式用短信发给肖某,肖某与“小龙”联系后,在六一路某小区门口花500元从“小龙”处买了1.04克冰毒,并在当晚将1.04克冰毒交给胡某。

  民警顺藤摸瓜,于17日凌晨在福新路某小区201房内抓获嫌疑人陈某。嫌疑人陈某对介绍肖某购买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肖某因涉嫌贩毒被刑事拘留,陈某虽在介绍肖某购买冰毒中未从中获利,但其行为也已涉嫌贩毒罪,被刑事拘留。胡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小龙”正继续追捕中。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并罚。

  陈某帮肖某介绍购买毒品未从中获利,他的行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本报记者林红通讯员晋刑综晋检)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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