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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会议”改革试点有助办案质量提高

2013年12月26日 15:4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诉前会议”制度改革试点是由四川省乐山市检察院、四川省律师协会与四川大学检察制度研究中心合作推动的一项检察机关工作机制创新项目。近日,在“乐山市检察机关诉前会议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上,与会人员围绕“诉前会议”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所谓“诉前会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之前,以召开会议的方式公开听取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其法律依据是修改后刑诉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诉前会议”改革试点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与实践意义。四川省乐山市检察院检察长龚毅认为,“诉前会议”以公开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一方面使各方有机会“对质”,并借此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澄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各方得以从不同角度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该种办案机制有助于检察院全面了解案情、深入把握争议问题,真正做到“兼听则明”、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来自侦查机关的与会代表也表示,通过“诉前会议”可以发现侦查过程中的盲点或遗漏的事实,从而有助于提高办案质量。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万毅认为,“诉前会议”倡导的是一种公开、透明的办案方式和程序,符合近年来检察院办案方式改革去行政化、适度司法化的趋势和走向。同时,公开、透明的办案方式和程序,也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坤对万毅观点表示赞同,他说,“诉前会议”在体现程序参与性价值的同时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能够直接交流,为双方在民事赔偿部分的充分协商与和解提供了平台,有助于矛盾的化解;另一方面,可使被害人了解该案涉及的法律事实与争议焦点,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可以形成初步的心理认识与预期,为检察机关的诉与不诉决定奠定良好的社会心理基础。

  不过,是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合召开“诉前会议”或者说诉前会议是不是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警官尹建平认为,“诉前会议”并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否召开“诉前会议”应当与法院在审判环节的“庭前会议”一样,以“必要性”为前提,即案件疑难、重大、复杂,有必要召开“诉前会议”的才召开。

  “诉前会议”的流程是否需要严格的制度化、程式化?有与会代表认为,作为一项依法进行的诉讼行为,对“诉前会议”的基本流程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但“诉前会议”的主要功能是公开听取各方意见。因此,似乎并不需要像庭审程序一样严格的程式化。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可以设置不同的会议流程,没有必要统一化。例如,关于参与“诉前会议”的人员的范围问题,有的案件需要犯罪嫌疑人参加,有的案件如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对立情绪严重的,则犯罪嫌疑人参加会议不一定合适。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与会代表认为,“诉前会议”的功能应当仅限于听取各方意见,而不宜作出任何决定,因此,对于辩护方在“诉前会议”中申请取保候审的,可以听取其意见,但不作出决定。乐山市金口河区检察院公诉部门与会代表认为,辩方有证据开示要求的,可以在“诉前会议”中单独设立一个环节,组织双方进行证据开示,待证据开示完毕后,再进入听取意见和交换意见的环节,这样可以增强“诉前会议”的程序功能。还有与会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利用“诉前会议”这一平台,在听取和交换意见后,组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有了前面的证据开示和意见交换,达成刑事和解的可能性更大。

  (作者单位: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四川大学法学院)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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