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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理公路超载不能仅靠罚款

2013年12月26日 16:0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公路超载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么多年治超非但没有治住,反而越治越乱、越治越离谱,甚至出现了罚款的年票月票,难道法律还能打折促销、积分返券不成。

  超载之害,众所周知。在超载之下,公路的寿命大大降低,一个设计寿命20年的公路,由于超载,寿命可能降低到4年,有些专家疾呼:超载不除,不出多久,我国公路破坏的速度就会超过建设的速度。同时超载车辆还是不折不扣的马路杀手,成为众多恶性事件的元凶。更有甚者,超载还导致了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以至于网友戏称,中国的卡车到底能拉多少是个难解的谜。

  超载俨然成为中国交通的最大顽疾,甚至成了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申论题目,它不但挑战我们的管理能力,还挑战我们的执法能力和政府的公信力。面对前不久河南永城女车主服毒自杀来抗拒超载罚款,我们则更应该在法治的层面上反思治超的教训。

  以法而论,治超罚款并不是无章可循,就连城管罚款也是振振有词,苫盖不严,对雾霾有“贡献”,罚你理直气壮。综观这些罚款的依据,大多是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各部门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随意扩大解释,以求权力的最大化,这就造成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的局面,法贵一统,最忌政出多门,一个部门管多个事情可以,但多个部门管一件事不乱才怪。交通是国家的命脉,事关国计民生,是标准的国家事权,在立法上一定要去行政化、去部门化、去地方化、去利益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既出、一体遵行。

  平心而论,治超非不能也、而不为也。多年来,在治超的名义下,已经形成众多利益集团的利益链条,对部门而言,罚款越多、政绩越多、福利越多、用人越多。有极个别地方200多公里的公路竟有执法人员300多人,面对众多显性和隐性的利益,执法者怎能真心治超。违法行为一旦成为执法者的衣食父母,双方就成了相互依存的利益共同体,执法者岂能自断财路。

  就事而论,超载日久,积重难返,治超确有其复杂的一面,纵观多年治超,尤以2003年的华北五省联合治超力度最大,由于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一刀下去,超载的车主入不敷出,集体罢运,更有大量的货车集体南逃,最终轰轰烈烈治超行动也只好不了了之,无疾而终。

  说到底,超与不超是法律问题,如何不超是市场问题,法律是刚性的,不能有例外,不能有变通;市场是逐利的,讲的是自由,讲的是竞争。如果用市场的手段来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市场问题,我们将同时失去公平的市场和正义的法治。

  看来,治超既需壮士断腕的勇气,更需要法治,要敢于面对既得利益集团,要敢于触及深层次的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更要做好立法司法的顶层设计。那种系统内老子训儿子的集中整顿,只能是治超的死结。

  当违法成为一种常态,当不超载就无法生存,当治超成为与民争利的工具,当治超早以背离立法的初衷和本意,那么治超的依据就是一种恶法,恶法非法,到了该清理的时候了。我们不能在中国交通建设飞跃式发展同时,带给国民全球最多的收费路段和最高的物流成本。治超当以治法开始。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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