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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家买菜4岁幼童坠亡 房东被判赔3万

2013年12月30日 09:3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厚街镇一对打工夫妻出去买菜,将4岁多的小孩独自锁在出租屋睡觉,但未关窗户,后小孩坠亡。小孩父母遂向房东索赔。12月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定小孩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但涉案出租屋窗台高度比法定高度低了0.01米存在瑕疵,出租方应担责5%,由出租屋业主和二手房东各担责一半,判令其共赔偿给小孩父母3万多元。

  4岁多的小全(化名),跟随在东莞打工的父母一起住在厚街镇溪头社区某出租屋四楼。今年5月25日下午5时50分左右,小全在房间睡觉,窗户没有上锁。小全的父母出去市场买菜,把门锁好就走了,下午6时许,小全被路人曾先生发现躺在出租屋外面一楼的公共阳台地面上,头部流血。当晚,小全因抢救无效离世。

  今年7月,小全父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出租屋的业主方先生和二手房东,要求对方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按对方一半责任计算为34万多元。

  法院经现场勘查,涉案房间的窗台距离楼板地面高度为0.89米,加上铝合金窗边框高度为0.91米。经查,2011年7月6日颁布实施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外窗的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米,应有防护设施。涉案房屋开工日期为2007年3月,竣工日期为2008年3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全年幼尚无辨识危险的行为能力,小全父母将小孩独锁房内的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对此不幸应承担责任。

  法院酌情认定房屋业主方先生和二手房东陈某夫妇共承担5%的责任为宜,各承担一半。方先生与二手房东不存在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小全父母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经计算,小全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合计为63万多元。二手房东、业主各承担2.5%即15900多元。法院另酌定二手房东和业主各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故二手房东和业主需各承担赔偿款1.8万多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令二手房东陈某夫妇和业主方先生分别支付赔偿金1.8万多元即共3.6万多元给小全父母。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黄彩华)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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