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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挖坟烧棺执法错案亦应严肃追责

2013年12月30日 13:2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12月19日,安徽泾县农民程朝穆在土葬后,坟墓被公务人员强行挖开,棺椁被浇柴油就地烧成灰烬,引起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对此,该县民政局局长胡厚永回应称是按照安徽省的相关规定执行。而安徽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则称该行为违规,省里已介入调查。

  综观这起殡葬执法案件,无论是熟悉法律的专业人士,还是不熟悉法律的普通公众,对如此野蛮粗暴的执法行为都无法接受。这不仅是因为执法者存在明显的违法情节,而且还因为这种扒坟烧棺行为严重突破了道德和民俗底线。然而,令人气愤的是,明明是违反法律、触及道德底线的恶劣做法,当地民政官员却大言不惭地以“执行省里规定”为自己辩护,足以看出有关官员的执法水平低下,人本思想淡薄。

  从法律上衡量,安徽泾县民政局的做法严重违背我国行政法治原则,是毋庸置疑的违法执法,是一起执法者犯法的错误案件。理论上,我国行政法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违反任何一个方面,都不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首先,安徽省泾县民政局的做法是适用法律错误,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其错误表现是,以下位法取代上位法,明显违背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2012年修订、2013年1月1日正式发布的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已经废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条文。这等于说,即使百姓没有按要求火葬,也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了。安徽省的规定无论是否及时修改,执法者都应以国务院最新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是省里的不同规定。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不仅要合法,而且还要合理。合理包括执法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符合社会公德、惯例和常理等。也就是说,即使退一步讲,民政局强制执行有法律依据,那么,粗暴掘坟,现场焚棺既不符合殡葬立法的目的,也严重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德和民间常理,破坏了公序良俗。在中国,自古都奉行死者为大,入土为安。扒坟挖尸历来都是民间大忌,不仅被认为是对逝者的极大不敬,也被认为是对生者的极大侮辱,将给逝者家属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即使是公权力行使,也不应随意亵渎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因而,安徽泾县民政局的做法也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即使抛开上述各个方面的原则和要求,泾县民政局要对违规土葬进行强制执行的话,也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自行随意选择强制执行程序和方式。总而言之,无论从哪个方面讲,泾县民政局的做法都是违法的,真不知道局长的“依规”结论从何而来,我们有理由追问:执法水平如此低下的人是如何当上县民政执法部门首长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看来,要实现这一改革目标,在一些地方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我们希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对执法错案的严肃追责入手,决不能任由违法者搪塞脱责,将法律法规玩弄于股掌之间。欣闻安徽省已介入调查,但愿对这一执法错案不要轻描淡写、一笑了之。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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