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子祛斑美容无果反毁容 判定残疾获赔6.7万

2013年12月30日 13:42 来源:天山网 参与互动(0)

  新疆石河子的林女士到美容院做祛斑美容,反被仪器灼伤毁容。林女士一怒之下将美容院告上法院。12月29日,记者从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经过审理,目前,法院判决美容院赔偿6.74万元。

  2012年1月,石河子的林女士到一家美容院想做祛斑。美容院介绍,可以通过仪器激光祛斑美容,林女士当天就在美容院做了激光祛斑美容。

  “美容后,脸上就出现了红肿,疼痛难忍。”林女士说,之后几天,她的脸部皮肤出现大面积的褐色斑,无法消除。在美容前,她脸上只有一点淡斑,并不明显,现在脸上大块的色斑,皮肤被严重灼伤,毁了容。

  林女士当即找到美容院,美容院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但近一年的时间里,林女士脸部皮肤依然没好转。

  2013年2月,林女士将美容院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余万元。

  法庭上,美容院老板刘某认为林女士脸部皮肤受损,是未按照正常程序护理造成的,美容院只能赔偿2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该美容院为刘某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除外):生活美容服务。

  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林女士面部损伤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美容院负责人刘某在本人没有医疗美容资格、且美容院也不具备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美容的规定,擅自对林女士实施属于医疗美容范畴的祛斑治疗,并造成林女士面部大面积褐色色素沉着的损害后果,对此,刘某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60%的侵权责任。

  林女士在未充分了解、认真审查的情况下,轻易要求美容院为其实施祛斑美容术,亦有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美容院负责人刘某赔偿林女士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的60%,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千元,共计赔偿6.74万元。 (记者 饶俊华 通讯员 安秋旭)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