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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中院用电子邮件调解商事纠纷

2013年12月30日 13: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成功调解两起合同纠纷案件,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审判质效。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系青岛企业,是国内著名的橡胶进口商,被告系外地企业,是国内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504吨橡胶,货款共计140余万美元,现被告拒付款项且拒提货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80余万元。在另一起委托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另一方当事人住所在福建省,双方委托代理人分别在深圳市和济南市,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原告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但被告没有履行合同承诺,要求被告支付2800万元。

  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不在青岛本地,代理人也在外地。两起案件均案情复杂,举证及质证无法一次完成,许多事实及调解意见还需要当事人反复核实、协商,案件很难一次调解成功。但如果多次调解,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要多次长途奔波,诉讼成本大,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的损失会不断扩大。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青岛中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确定了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调解,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对方。在法院的主持下,两起案件的原、被告经过几轮电子谈判,最终达成一致并以特快专递方式确认法院制作的调解笔录及调解书。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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