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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行诉法大修后 “民告官”将不再难

2013年12月30日 15:40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在“民告官”官司中,不少群众既对法院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是实施近23年的《行政诉讼法》首次修改。那么,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涉及哪些方面?如何保障“民告官”权利顺畅实现?针对这些公众关注的话题,本报特邀两位法律专家进行详解。

  案例1.企业“被转让”职工维权不予立案

  河南省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曾是一家国企单位,2005年企业改制为焦作市红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今年40岁的卫伟说:“改制的时候,我们这些国企职工都变成公司员工,公司给我1万元‘身份置换补偿金’,社保什么的都不管了。”卫伟表示,她当时并没有直接拿到这笔钱,而是以入股的形式留在公司。2008年,因经营不善,红都酒店面临转让。包括卫伟在内的13名持有股权的职工与收购人周胜利达成协议,愿以200万元的总价出让全部股权。曾在原红都大酒店担任副经理的荣红光说,当时双方虽然草签了协议,但因为转让费没有到位,故未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2012年10月,当地报纸上的一则声明让职工们傻了眼——周胜利竟以股东身份将酒店转让给了他人。随后职工们几经周折调取到市工商机关过户给周胜利的相关文件发现:股东大会决议签字、变更登记申请书等均为假材料。面对莫名“被转让”,职工们之后的维权道路更是艰难。对此,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表示,工商机关不对真实性进行审查,要想辨别真伪,必须提供法院判决。”职工为了维权,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法院不予立案。

  案例2.迟迟不给车辆办理报废“民告官”胜诉

  现年60岁的刘某于2009年8月28日从他人手中转让了一辆客运出租车后从事经营。2009年11月,根据有关规定,她将该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交给了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设的出租车管理科,申请对该车辆进行报废、更新登记,但被告至今没有给她进行报废、更新登记。2010年5月10日,因该车达到报废标准,被公安交警部门注销登记。其间经询问,被告答复是作为主管该项业务的杨某因涉嫌刑事责任、她的申请超过时限、材料不全不办理登记。

  刘某认为,杨某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杨某收取原告证件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是被告单位的行政行为。由于被告久拖不办导致营运证丢失,被告以原告超过时限、材料不全而不办理登记,是行政不作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对该出租车办理报废、更新登记手续。

  2013年10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责令被告武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车辆办理报废、更新登记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持人:

  记者 陈霞

  嘉宾: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杰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炜

  主持人: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此次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涉及哪些方面?

  周文杰: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承载了老百姓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总共51条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机关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局面。最高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对此,草案从多方面完善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扩大了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等纳入受案范围;明确可以口头起诉,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强化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做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等。

  主持人: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民告官”难,胜诉更难。此次修改如何从程序设计上进一步保障“民告官”的权利,让行政诉讼官司不再难打?

  何炜:许多案件依现行行诉法,本来属于受案范围,但有的法院就是不立案。不仅不立案,还不给你一个书面裁定,实际上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上诉权。这次修改行诉法增加了规定,法院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到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应责令下级法院作出裁定或直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现行行诉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但没有规定行政机关何时举证。有的行政机关为了增加相对人对被诉行为质证的困难,到法院开庭时才提交证据,试图打相对人一个措手不及,此次草案提出,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书副本10日内提供作出被诉行为的证据、依据的规定。

  周文杰: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被视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但在实际中,一些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比如现行的诉讼制度对红头文件是一律不能告的,对具体的可以告,对抽象的不能告。人家认为你是治标不治本,比如说对张三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就是红头文件,结果把处罚撤销了,红头文件不撤销,还是治标不治本。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主持人:“民告官”案件中,面临“执行难”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周文杰:“告赢了也执行不了”是“民告官”又一难点所在,为破解“执行难”症结,草案规定,一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要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二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在法律中明确用条文的形式规定这样一种后果,它的用意是非常清楚的,应该说,对于能够履行但拒不履行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心理上到实际工作中,它都会产生一种震慑作用。现在是网络社会和舆论社会,法院公告的效果不可忽视。我相信,只要法院敢于公告、敢于拘留,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就不存在了。 (兰州晨报)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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