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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喉咙疼上医院 挂水10分钟后成植物人

2014年01月02日 09:05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2010年,南京的张老先生64岁了,已经退休在家。他连续几天感觉喉咙疼痛,便前往南京某家医院就诊。在医生的建议下,做了简单的挂水治疗,不过他的家人怎么也没想到老先生竟因此就成了植物人。家属认为这完全是因为医院的过失,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85万多元。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80%的责任,家属不服上诉。前不久,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医院存在违规使用抗生素,负99%的责任。

  A 事件:挂水10分钟后成植物人

  2010年秋,张老先生连续几日都感觉喉咙疼痛。一天上午,他来到南京市某医院要求输液治疗。接诊医生怀疑老先生是上呼吸道感染,为他开具了输液单,药物处方中含有“加替沙星注射液”。上午10点多,老先生开始静脉打点滴。但10分钟后,医护人员突然发现张老先生神智不清,使劲呼喊摇晃,老人都没有反应。而且他的大动脉搏动也消失,双瞳反射消失,医院赶紧采取一系列抢救措施后,张老先生心跳恢复,但从此就再没有苏醒,成了一个植物人。

  B 鉴定:医疗过失,医院担主责

  一向身体都无大碍的老人突然变成了昏睡不醒的植物人,老人的家属难以接受,他们决定找到真正的原因。家属把矛盾指向了医院,认为这是医院乱用药导致的后果。

  南京医学会对这起病例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门诊医生没详细了解病史,也没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及实验室检查,仅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的情况下,就使用依替米星和加替沙星两种抗生素,存在医疗过失。鉴定称,张老先生目前植物状态,是药物严重反应不良所致,也就是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目前植物状态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鉴定中也称,张老先生自身体质也是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因素之一。鉴定意见确认本病例属于1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张老先生家人认为医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又申请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意见仍然认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药物不良反应与患者自身体质特殊有一定的相关性。维持了南京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

  C 一审:判医院担8成责任

  昨天下午,此案二审法官向记者解释,医疗事故的鉴定等级,对应伤者1-10级的伤残等级,张老先生的伤情经鉴定构成1级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就是最严重的1级伤残。2012年3月,张老先生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5万多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参照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张老先生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扣除医院已支出的医疗费用,判决医院再赔偿张老先生损失40余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张老先生的家人不服,再次上诉。家属坚持,这完全是由医院失误造成的医疗事故,要求判令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D 终审:医院违规用药,担99%责任

  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又进一步调查发现,2009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网站就有信息通报。通报中警惕加替沙星的严重不良反应,并举出严重病例的临床表现,其中就有全身性损害和过敏性休克等神经系统损害。这份通报还提示这个药品已经发生过不合理用药引起严重的不良事件,尤其慎用于老年患者,如果要使用,必须仔细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

  二审法院同样认可了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又加之国家相关权威网站已经有明确提醒和警示,最终认定医院违规使用抗生素直接导致张老先生成为植物人,应当承担99%的损害赔偿责任。考虑患者自身体质也是因素之一,可以酌定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由患者自行承担1%的损失。二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张老先生各项损失80余万元。

  二审法院的法官指出医方三过失。首先医生用药前,没有明确诊断张老先生是细菌感染还是病毒感染,也就是并不确定该不该用加替沙星。而且也没有询问张老先生的既往病史,不了解病人过去是否有用药禁忌。更重要的是,张老先生是一个老年患者,在国家网站明确警示老人慎用的情况下,还违规使用,最终直接造成患者的巨大损害。至于患者自身体质因素,并非特异体质,通过医生问诊就能够确定,不能成为过多减轻医院责任的理由。这些方面都是医方该履行的义务,但却失于履行,所以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加大了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涉案人员系化名)(扬子晚报记者 陈婧)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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