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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环保部一处长查企业排污受贿231万被判14年

2014年01月04日 13:47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审认定受贿36万余元判刑12年 检方抗诉获采纳 终审认定涉案金额229万元并改判

  原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李学智,被控在查处企业污染物排放中受贿231万余元。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其受贿36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检方提出抗诉,李学智也上诉称自己无罪。

  记者今日获悉,二中院终审认定李学智受贿金额为229万元,撤销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4年。

  一审 认定收受36万余元财物 判刑12年

  指控称,李学智利用任环境督查的职务便利,在对河南新乡新亚纸业公司现场核查中,从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190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的三星手机5部。

  另外,其还在河南安阳市及新乡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中,伙同妹夫刘某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16万余元;在对河南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的核查中,以处罚整顿为借口,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2万元及茶具、纪念币等,价值1.2万余元。

  此外,李学智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在对刘某考察调动时,从刘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18.6万元。以上金额共计231万余元。

  西城法院审理后,未认定190万元、5部手机及2万元,认定李学智受贿36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检方抗诉,认为李学智受贿金额为231万余元,建议二中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李学智则上诉,要求法院宣告自己无罪。

  二审 控辩争论 未认定的190余万是何性质

  二审开庭,控辩双方就190余万元是受贿还是借款激烈辩论。

  检方指控,李学智收受的最大一笔款物,来自河南新乡新亚纸业董事长宋某。因一审未予认定,检方让宋某出庭作证。

  宋某称,2011年1月13日,李学智带队前来检查,称其企业偷排全国罕见。宋某说,自己的企业并没偷排,感觉被敲诈。后李学智要求其单独去宾馆见面,他理解为对方“想搞见不得人的交易”。

  李学智称,检查发现新亚纸业存在污染严重、危险废物与普通垃圾堆在一起等三大问题;否认找宋某要过钱,并称是宋某一直追着要见面,让他高抬贵手,他则一直称核查结果已上报领导,无法帮忙。

  李学智还说,收钱是在极其被动的情况下完成的,也曾想退钱。

  2011年8月15日,环保部对新亚纸业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并罚款10万元。李学智随后被调查。检方称,李学智知道被查后,于当年10月6日委托妹夫刘某退钱。

  李学智辩称,193万元就是宋某与刘某间的借款,有借款书为证。

  对此,检方称,借款书系李学智提供,无法提供原件,不具备鉴定笔迹和书写时间的条件,不应作证据。

  宋某也表示,从没见过借款书,更没签过字,“虽然笔迹像,但应该是复印上去的。”宋某说。

  法院认定 190余万不是借款

  二审法院认为,多项证据足以证实李学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财物。

  李学智提供的借款书各方签名均为复写形成,无法证明真实性,借款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宋某亦当庭否认在借款书上签名,故辩护人所提相关款物已转为借款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检方的相关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对于李学智索要河南淇县污水处理厂现金2万元的事实,法院采纳了李学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李学智收受2万元后及时上交,不是受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学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准确,但对起诉书指控李学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万元及手机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李学智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

  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4年。(记者 王巍 洪雪)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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