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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工资避税 打官司“吃亏”

2014年01月06日 15:3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名企业高管诉称,为避税,“自降”1.3万元月工资标准到3000元,结果被辞退时公司仅承认这“零头工资”,而目前海淀法院也判决该公司以此“零头工资”为标准支付其赔偿金。

  蒋先生于2009年1月1日进入天源公司工作,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3000元。蒋先生称,入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其作为公司管理层,工资较高,为了帮其避税,仅由银行卡转账发放3000元工资,余款以报销的形式由现金签字领取。蒋先生认为自己利益并未受损,还能少缴部分税款,就同意了这种工资发放形式。

  去年2月1日,公司书面告知蒋先生单位已经没有他的工作岗位,即日起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解除后续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蒋先生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万元。

  庭审中,天源公司主张蒋先生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佐证。蒋先生虽主张其工资有签字领取现金的部分,却不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法院最终认定天源公司违法解除与蒋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按照3000元的标准,判决天源公司支付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元。

  法官释法

  庭后法官认为,在劳资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形下,劳动者无证据证明自己其他工资的发放金额及方式,也就很难证明自己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等都处于劣势,也将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因此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和形式,尽量选择以诸如银行转账等有第三方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报酬;在单位要求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需要注意自行收集和保留证据,尽量留存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发凭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记者林靖)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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