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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对制售地沟油案宣判 1人死缓2人无期

2014年01月07日 20:50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对两起制售地沟油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朱传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传清、朱传波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恒强等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被告人朱传峰、朱传清、朱传波兄弟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平阴县孔村镇郭柳沟村油厂(系个体经营),从事动物油加工、销售。2005年转向“泔水油”的回收再加工业务。自2006年起先后从山东、北京、江苏、新疆等地大量收购“泔水油”、白土等原料,生产“地沟油”。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地沟油”销售给山东省聊城市昌泉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千门商贸中心、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山西省侯马添仓粮油有限公司等17家食用油经营户,销售金额共计5241万多元。

  在“地沟油”生产、销售过程中,朱传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朱传清分管业务员,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推销,朱传波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公司财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传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朱传清、被告人朱传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杜恒强等7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被判处5年到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记者高洁、陈尚营)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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