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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没有赢家的诉讼启示

2014年01月08日 09: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中国人特别爱面子,最害怕输官司,往往认为输了官司就是输了志气,输了人品,所以一份判决书一般要保存若干代人,以警示后辈的为人处世。这种现象告诉我们的法官,处理当事人的案件一定要十分慎重

  1844年,美国化学家考尔顿研究了笑气(N2O)对人的催眠作用后,带着笑气到各地演讲,引起了在场观看表演的牙科医生维尔斯的重视,激发了他对笑气可能具有麻醉作用的设想。经过试验后于1851年1月,维尔斯在英国波士顿一家医院公开表演在麻醉下进行无痛拔牙手术。但由于麻醉不足,病人大呼疼痛,表演失败,他被赶出了医院,从此放弃了研究。当时维尔斯医生有个学生叫莫顿,正就读医学院二年级,他对老师的表演失败大惑不解,便去请教当地著名的化学教授杰克逊。教授在与莫顿的攀谈中提到一件亊:教授曾在一次化学试验中不慎吸入了氯气而中毒,但为了解毒他又不得不大吸了一口乙醚,结果,刚开始时他感觉浑身轻松,但没过几分钟便失去了知觉。勤于思考的莫顿由此大胆设想,乙醚很可能是一种理想的麻醉剂。于是回到学校动手进行试验,结果,无论在动物身上还是人身上,乙醚都被证明是一种理想的麻醉剂。

  1846年10月,由莫顿主持的,也是首次使用乙醚麻醉手术大获成功,莫顿由此一举成名。此后乙醚麻醉迅速成为各家医院手术室不可缺少的药品,为广大病人带来莫大福音。为了奖励这项医学外科史上的重大发现,美国国会拿出了10万美金的巨款。但谁也没有想到,为了争夺这笔巨额奖金,维尔斯、杰克逊和莫顿竟然打了起来。他们争相证明自己才是麻醉剂的真正发明人,于是三人陷入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诉讼之中。由于都背上巨大的精神压力,最终,维尔斯医生得了精神病,莫顿自杀身亡,而杰克逊教授因诉讼负债累累,迫不得已逃离了美国。

  高格、龚雪莲对这一事件写下的评语堪为深刻之至:“即便是纯洁美好的动机,一旦沾上名利的色彩,也会变成摧残生命和精神的恶魔。肉体上的痛苦尚可以用药物来消除,贪婪所带来的精神痛苦却无药可救”。笔者读后很是震撼,一个年轻的尚未毕业的医学院学生、真正的发明者莫顿饮愤自杀身亡,而对莫顿有所启发与帮助的牙科医生和化学教授,为争夺发明奖精神失常或负债匿去。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引用莎士比亚的《雅典的泰门》中一段台词用以揭露资本主义社会拜金主义者的丑态:“金子,黄黄的,发光的,宝贵的金子!只这一点儿,就可以使假的变成真的,丑的变成美的,错的变成对的,卑贱变成尊贵,老人变成少年,懦夫变成勇士”。中国人说的话直白:“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一故事距今已相去170年,但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这种启示紧扣今天的时代,尤对法官而言,笔者所悟有两点:

  首先,诉讼本属无奈之举,人们定当谨慎从事,务不可随心所欲。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文化所别,导致人们对待诉讼的态度迥异,形成西方人好讼、中国人厌讼的历史格局。以英美为例,在这些国度里,打官司再平常不过了,甚至是一句话,说得出格即可能引发一场讼争,更何况170年前10万美金的巨资。结果,发明麻醉剂的学生、医生以及化学教授,反而被金钱麻醉而失去理性,在旷日持久的诉讼中三败俱伤,首创了没有赢者的诉讼悲剧。而在东方中国,封建统治的历史漫长,礼法兼治的结果使孔孟的厌诉、无讼思想根深蒂固。即使在今天,民众往往因为当了被告深感难堪,甚者捶胸顿足抑或呼天喊地。在这样的国度里,如果将麻醉剂发明奖纠纷放在中国的法治气候下,极有可能走向无讼。因为,第一,麻醉剂的真正发明者确系莫顿,他恰是牙科医生维尔斯“笑气麻醉”失败基础上改用乙醚,经反复试验获得成功,而改用乙醚又因化学教授杰克逊与莫顿在交谈中谈到他在化学试验上因中毒而吸用乙醚失去知觉从中受到启发。所以,医生和教授不可能是麻醉剂的发明者。第二,医生和教授二人既没有参与莫顿的试验,又没有对麻醉剂的发明成功提供理论与实践上的帮助,在中国人眼里此二人发动诉讼风险实在太大,诉讼的走向与结果亦证明这一点。所以,基于中国人的厌诉心理,此案有可能不会成讼。

  1980年台湾司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须知》中,用劝说与忠告式的文字明确表述为:“讼事终凶,古有明训。凡诉讼者,动辄经年累月,不但荒时废业,且耗金钱,纵幸而获胜,亦往往得不偿失。若其败诉所受损失更为重大。故于起诉之先,如有可能协商之机会,亦须尽力和解”。此段言简意赅的文字,把诉讼的利弊与得失阐述得淋漓尽致,官方文字皆已如此,何况民间乎,中国人的厌诉情绪明白可鉴。墨子在《非攻》中云:“君子不镜于水而镜于人。镜于水,见面之容;镜于人,则知吉与凶”。其意思是说:君子不以水为镜子,而以别人为镜子对照检查自己。以水为镜,只能看到自己的面目之美丑;以人为镜,才能知道心灵的善与恶。所以,我们研究麻醉剂发明奖之争的域外案例,以人为镜,既可了解到人之美丑,还可洞察人之得失,无论于法官自己还是普通民众,都是十分有益的。

  其次,既知中国人具有厌讼心理,则法官理当依法办案,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总体方面讲,西方人性格豁达,一般输得起官司;而中国人特别爱面子,最害怕输官司,往往认为输了官司就是输了志气,输了人品,所以一份判决书一般要保存若干代人,以警示后辈的为人处世。这种现象告诉我们的法官,处理当事人的案件一定要十分慎重,即便是一起并不起眼的案子,也要当成重大问题处理,方能真正树立起“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办案理念。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实际上是为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确立了“追求个案正义”的工作原则。因为公检法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都是单个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只有当每一起案件收集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方能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而基于事实清楚的定性才能准确;只有当各个办案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严格履行了诉讼程序,方能防止偏离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而程序之正义反过来促进和保障实体之正义。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王维永)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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