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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最高职业境界

2014年01月08日 09:5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作为法律家的法官,虽然应当具有法学家的分析阐释、逻辑思辨能力,但在个案适用法律问题上只能作出一个判断,而且这个判断必须不偏不倚、确信无疑,而法学家却可以站在不同立场上见仁见智、各抒己见

  司法审判是一门技术活。仅仅拥有法官职务,或者研习法律的人通过了司法考试,哪怕是专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的法学家,并不意味着必然能成为一名称职的职业法官。因为从专业化的要求上看,法官不是司法工厂生产流水线上从事机械作业的操作工或法律工匠,法官追求的最高境界是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法律家。

  从“审判员”到“法官”,这一称谓的改变不应当只具有象征意义,甚至只是为了迎合“法治”的时代特征,以及实现与西方司法体制的形式接轨,而是代表着一个经历了数千年专制统治的国家和民众对实现法治的迫切期待,是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殷切期盼。然而,至今我们似乎仍然很乐意把“黑脸包公”作为法官们的职业标杆,以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只须依赖人性道德刚性,其实远没有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之治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调节手段。

  毋庸讳言,我国法官职业素养的进步,大体上与国家法治水平同步,或者说,从法官的职业素养便可以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在改革开放后的前二十年,各级法院的“审判员”可以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没有也不可能都经过专门的法律系统教育,加之当时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司法审判纯粹是一种没有多少技术含量的简单劳动,没有明显的熟练工与非熟练工区别,而且与此相适应的是国家和社会治理仍然偏重于权力因素。直到最近十余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社会法治意识的日渐增强,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司法审判的专业化要求慢慢得到凸显,法官职业也开始有了准入门槛。但是,这个阶段的法官大多依然处于从学徒工向熟练工的进化之中,即使相对比较优秀的法官也至多只能被称为法律工匠而已,称得上法律家的法官甚少。

  法律家是法官的最高职业境界,也是实现法治的根本保证。撇开道德操守、价值追求这样的主观条件,学识、经验对于职业法官来说确实至关重要。既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拥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显然是法官成为法律家的必要条件。当然,或许这一时代的到来,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司法审判权力只能让堪称法律家的法官们来掌控,才算真正建成了法治国家。

  常常有人认为能力来自于经验。对于非技术性的岗位来说也许的确如此。但是,法官毕竟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公职人员,社会阅历、司法经验固然不可或缺,然而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高超的法律适用能力才是他们定分止争、居中裁判的看家本领。因此,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法官要善于正确解读法律,并将晦涩的法律条文与生动的具体案件对号入座,从而作出与法律相符的理性裁判,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的法律适用界限往往含糊不清,甚至法律规定本身也似是而非或者挂一漏万,如果法官没有一定的法律理论修养,不善于运用法学理论联系司法实际,就不可能正确理解法律的内涵本意,更不要说在遇到法律疑惑时做到驾轻就熟、融会贯通,从而作出彰显公平正义的司法决断。从这个意义上讲,职业法官应是具有一定法学理论造诣和分析研究能力的法律家。

  然而,法律家毕竟不能等同于法学家,他们之间的最大区别是,前者职责是解决法律实然的问题,而后者专司研究法律应然的问题,即一个使法律在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另一个使法律在理论上变得更加完美。作为法律家的法官,虽然应当具有法学家的分析阐释、逻辑思辨能力,但在个案适用法律问题上只能作出一个判断,而且这个判断必须不偏不倚、确信无疑,而法学家却可以站在不同立场上见仁见智、各抒己见。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素养还是思维判断方式上,法官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让自己成为一名专注于对理论问题否定之否定研究的法学家,否则,或会使司法审判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之中,从而导致程序和实体正义难以在司法个案上具体实现。

  司法审判有别于学术研究,也不是程式化的简单劳动,而是必须讲究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复杂劳动。因此,在法治国家里,职业法官既应当具有分析研究法律问题的能力,是合格的应用法学家,又必须善于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司法审判,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实践者。一句话,法官追求的最高境界就是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家。(骆锦勇)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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