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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3人私宰淘汰猪被抓 受审称命不好

2014年01月08日 13:15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私宰淘汰猪父子3人卖家齐受审 面对审判怪命不好

  庭审现场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曾泳三 文/图

  核心提示

  “人家做几十年都没事,换我们做就挨了,真是‘命歹’!”1月7日中午,53岁的李日生面对记者不断哀叹。当日,李日生因私宰淘汰种公猪而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受审。

  一起受审的还有他的两个儿子,以及将这些淘汰猪肉销往市场的7名卖家。法庭上,他们对销售淘汰种公猪肉,所带给公众的危害并不以为然。有些卖家甚至认为自己只是行为不对,并不算犯罪。

  事件

  父子专卖 淘汰种公猪

  昨日上午10时许,李日生等10名被告被一一带上法庭。李日生3父子在被抓5个月后,再次紧挨着坐在了一起。二儿子李瑞冰紫色马甲后背上绣着“回家”两个字,似乎在默默诉说着他的心事。

  2013年2月,一直在种菜、养鱼的李日生找到发财的新路子。他带着两个儿子,在南宁市长堽村5队,自建了间平房,开始了他们的私宰生意。李日生从武鸣等地的一些私人养猪场,以低价收购淘汰种公猪。然后,私宰了这些淘汰猪,又用买来的伪造公章盖到猪身上。这样,淘汰猪“变身”为合格猪肉。吴某、彭某、陈某等6人,在明知是淘汰种公猪肉的情况下,依然购买,并将这些问题猪肉,按市场价销往长堽岭菜市、茅桥菜市、鸳鸯楼菜市等市场。

  李日生妻子的姐姐黄某桂是10名被告中唯一一名女性。黄某桂主要在李日生的私宰点烧水、打扫帮忙。私宰猪的猪头,大多被她低价买走,然后她再次销售出去赚取差价。

  庭审

  有卖家认为 不算犯罪

  2013年8月6日上午,公安民警接到报料后,端掉了李日生的私宰窝点。当场查扣活猪4头、死猪一头,以及200多公斤猪肉,并追回已拉到市场上销售的近100公斤猪肉。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样检验,这些猪肉含有猪链球菌病毒以及高致病的猪蓝耳病病毒。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证实,这些猪肉染疫,应予以销毁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李日生等10人明知是病死猪仍予以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他们的行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法庭上10名被告基本都认定是事实。可他们都表示,自己并不知道那些淘汰的种公猪肉含有病毒。而且,这些肉他们自己也吃,也没见出事。卖家吴某、彭某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算犯罪,顶多只能算是违反了行政法规。

  卖家吴某、彭某的代理人则认为,他们两人的行为都不算犯罪。他们无犯罪的故意,他们只是违反规章的行为,应该仅是行政处罚。

  当法官最后询问吴某、彭某是否认为自己无罪时,两人在沉默很久后,还是承认自己有罪。

  庭外

  父亲慨叹 命不好被抓

  因为人数众多,当天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近2时许。庭审结束后,李日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时一再慨叹,是自己命不好才被抓。因为,他看见别人做了几十年都没事,换成他就“出事”了。大儿子读完了大学、小儿子也读了中专,两个儿子因为跟着他干,只能一起被关。

  李日生说,他家中还有个90多岁的老母亲,这让他最放心不下。“一头猪我最多赚30元,为了这一点点小钱,已经被关了几个月了。真后悔死了!”李日生喃喃地说。更让他过意不去的是,妻子的姐姐黄某桂本是退休无事可做来帮忙,却也因此被牵连进去。可如今,一切后悔都来的太晚了。

  新闻链接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最高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手记

  这样的“歹运”是必然的

  李日生一脸黯然的感慨,是“歹运”让他和儿子走上了法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而近年来,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病死猪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危及民众生命。让百姓能吃的放心,牵动了众多部门的神经。2013年初,公安部就启动了“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行动。广西、南宁的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联动,捣毁了不少“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等。

  2013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用“严刑重典”来维护百姓餐桌上的安全。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与“有毒有害”的概念判断标准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降低了入罪门槛。让那些靠打“擦边球”逍遥法外的犯罪行为,再无可乘之机。去年一年,仅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审理的涉及地沟油、私宰病死猪肉、毒鸡爪等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就有4起。制造、销售不符合安全,以及有毒食品的卖家,均得到了应有的严惩。

  未来,“严惩重处”将是食品安全治理常态。“李日生们”想心存侥幸,用不懂法来继续“黑窝点”的营生,等待他们的将只能是一再的“歹运”。 (王斯)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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