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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堵路讨薪被拘留 民警介入调解拿回工钱

2014年01月08日 13:26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去年12月27日,6名农民工将6辆电动车抬到福州市的主干道之一——六一路象园高架桥上,分别堵住南北通道,数十辆汽车堵在高架桥上不能通行,受堵的车流自南往北延伸至市区另一条主干道国货路,造成交通堵塞。

  新港派出所闻讯出警,启动应急机制,整治点民警、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对堵路农民工和围观群众进行劝阻疏导,五六分钟就将堵路人员和车辆带离现场,恢复了道路的畅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民警依法口头传唤6名讨薪农民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经了解,这6名农民工去年9月承担了某高架桥景观工程的钻孔工作,讨薪未果。为了能早日拿到欠薪回家过年,他们决定集体行动,采取堵路方式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以讨回欠薪。

  得知堵路原因后,新港派出所主动帮助农民工联系劳动局和施工单位,尽最大努力帮助他们讨回欠薪。当天下午,民警与远在平潭的包工头取得联系,并要求其赶到派出所处理此事。两个小时后,包工头杨某赶到派出所与农民工展开协商。经过民警耐心协调,包工头与农民工终于达成协议,包工头愿意垫付农民工的欠薪,6名农民工拿到了近一万四千元工钱。

  农民工的堵路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规定,新港派出所给予堵路农民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案例点睛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林红 通讯员新港综)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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