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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煤气站灌煤气爆燃 男子被严重烧伤索赔遭拒

2014年01月08日 13:59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张明是湖南人,2010年跟随姐姐到河北某地打工。去年,攒了点钱的张明,盘下一个小门脸,经营炒面、炒饼等快餐。为了减低成本,张明一直使用煤气罐,而液化气的来源,就是门前经常喊着“灌气,灌气”的大发车。张明也知道,这种开着大发车装载着液化气罐给周围的小饭馆和居民的液化气罐充气的人,肯定没有合法的手续。

  事发当天,张明忽然闻到一股奇异的味道。张明立即给送气的李东打电话。李东随即上门查看,正在查看时,张明来了生意,张明没多想,走进厨房就打开另一罐煤气,点火炒菜。就在张明点火的一瞬间整个屋子轰的一声炸响,火苗蹿出几米高,离煤气罐最近的李东被严重烧伤。事后,安监部门初步调查事故的原因是由于气罐老化,罐体出现了砂眼,漏气后导致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越来越高,随后点火引发事故,屋内气体闪爆。李东将张明告上法庭,要求张明承担医药费,但是张明拒绝。

  ◎ 律师说法

  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的李长宁律师认为:李东在明知张明的液化气钢瓶已经超过了年检期限,为了个人利益而不考虑安全隐患,继续为已过年检期限的气瓶充装液化气,终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李东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对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明明知气钢瓶已过了年检期限,没有进行年检,继续使用过期的气钢瓶充气,年久失检,是液化气泄漏引发火灾的另一个因素。另外,张明在发现气钢瓶内的液化气向外泄漏,应当预见到事故的发生,但是其却疏忽大意,点燃明火,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张明在本次火灾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时报记者 刘芸)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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