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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去世继子女与老太争产 三份遗嘱哪个最管用?

2014年01月08日 16:13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韩老是解放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生前就职于北京市某事业单位,韩老早年丧偶,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房改时,购买了位于西城区的一套两居室住房,购房时使用了前妻的工龄折算,房屋登记在韩老名下。

  老韩夫妻二人共生育两男两女四个子女。1993年经老家亲戚牵线搭桥,韩老先生结识了丧偶的王阿姨,经过一段时间接触,二老登记结婚。之后王阿姨一直照顾韩老的生活,户口也由山东迁至北京,夫妻俩相濡以沫,其乐融融。有了王阿姨对韩老的照顾,韩老的子女也落得个清闲,父母子女之间较少往来。

  2012年,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传理律师为辖区居民讲授婚姻、继承及物权法律知识时,结识了韩老夫妇。当时韩老担心自己去世后,老伴无人赡养,还担心自己的子女会欺负后老伴,王律师建议其可以立一份遗嘱,将相关财产留给王阿姨,解除韩老的后顾之忧。

  王传理没想到,韩老的担心真的成为现实,韩老刚去世,王阿姨就前来求助:继子女们要拿走她的房产。

  案情

  王阿姨:“继子女要把我赶出去”

  2013年3月的某个晚上,王律师正准备休息,突然接到王阿姨电话,火急火燎地向律师求助:“老韩下午走了,现在他的儿子闯到家里抢东西,还要把我赶出房子,我怎么办啊?”

  王律师当即告诉她:第一,赶紧报警,向警察求助;第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尤其是要保存好老韩生前所立遗嘱等资料别让子女们抢走。当晚,王阿姨还是被继子女赶出家门,住进小区地下室小旅馆。第三天,王阿姨来到王律师办公室,向他咨询三个问题:第一,她和老韩结婚20年了,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房子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后老伴对丈夫遗留的财产有什么权利?第三,老韩生前的后20年都是由她照顾,她是否可以多分得老韩的财产?

  继子:“房子是用我母亲工龄折算买的”

  鉴于该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纠纷,继母和继子女之间即便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但基于王阿姨和韩老共同生活了20年,基于对双方亲情的维护,也基于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律师决定对双方进行居中调解,尽量用温和的方式了结纠纷。

  随即,律师联系韩老的长子试图调解结案,儿子当即告诉律师:“我家的事情你别掺和,百万庄的房子尽管是我母亲去世后买的,但使用了我母亲的工龄,也有我母亲一半的份额,我父亲去世前也给我们留了遗嘱,这个房子由我们继承,现在这所房子已经在我们手里,老太太趁早回老家,甭打房子的主意。”

  审理:法庭上竟然出现三份遗嘱

  2013年4月,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但在庭审中,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针对争议房屋一共出现了3份遗嘱。

  王阿姨出示了两份遗嘱:

  一份是1995年经西城区公证处公证的“公证遗嘱”,遗嘱写明两居室房屋由王阿姨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一份是2012年7月书写的“代书遗嘱”,在该遗嘱中,韩老列举了长子的种种不孝行为,将山东费县的五间祖宅指定由除长子以外的其他三名子女继承,而北京的两居室归王阿姨继承,韩老还要求把自己遗留的所有财产全部归王阿姨继承。

  该遗嘱为韩老自己书写,居委会主任和社工小郑见证并签名,韩老未签署名字。

  韩老的子女出示了一份按着韩老鲜红指印的“遗嘱”,遗嘱写明:所有财产都由韩老子女继承,王阿姨就是为了财产才和韩老结婚的,韩老死后要求王阿姨立即搬离房子,一切财产都和她无关。这份遗嘱的日期为韩老去世的前两天。韩老没签名,但按了鲜红的指印。

  王阿姨看到这份“遗嘱”,立即哭起来,说老韩绝不会说这样的话,并向法庭陈述了韩老去世前给自己说的一件事情。

  韩老去世前两天,久未谋面的子女去医院看望,当时王阿姨在家做饭。韩老在迷迷糊糊中,觉得有人拿着他的手,强行按手印。他们离开后,韩老告诉了王阿姨。

  抗争:“谁也别想拿走我的房产”

  当主审法官将《继承法》的规定和对遗嘱的认定意见告知原被告双方后,韩老的子女马上“炸了窝”,在法庭上大吵大闹,扬言:“谁也别想拿走我的房子,谁进我的房间我就和谁玩命”,导致法庭被迫数次闭庭。

  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庭下多次找王阿姨谈话,动员王阿姨主动让步:房屋归老韩子女所有,老韩子女按市场价给王阿姨以现金补偿。王阿姨最终听取了主审法官的意见,该案通过《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解读

  老伴是否对丈夫遗留的房子拥有“共有权”?

  新《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出台后,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平均分割。此案中王阿姨和韩老结婚20年,主张房屋的“共有权”,依据老《婚姻法》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依据新《婚姻法》,房屋购买于韩老和王阿姨结婚之前,应属于韩老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阿姨虽然不能对房子拥有“共有权”,但仍然可以依据婚姻关系对韩老遗留的房屋拥有继承权。假设韩老未留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王阿姨和韩老的四个子女对其遗留的财产每人拥有1/5的继承份额,并且由于王阿姨对韩老的抚养义务较多,在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使用逝者工龄购买的房屋,是否视为遗产?

  本案中争议的房屋在购买时,尽管韩老的前妻已经去世,但按照政策仍使用了韩老前妻的工龄优惠折算,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逝者工龄的优惠折算,韩老当初要支付更多的价款来购买,相比较目前的房屋价值,“工龄”这个因素在当初购房时,充当了相当的价值。

  但争议房屋并不属于韩老和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购买争议房屋时,韩老的妻子已经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灭失,使用前妻的“工龄”只是当时房改政策的规定,和房屋产权的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三份遗嘱,哪一份具有效力?

  《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形式。当没有公证遗嘱时,遗嘱内容相同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本案中,韩老先1995年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对争议房屋进行了安排,体现了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2012年7月书写的所谓 “代书遗嘱”,缺乏法律规定的形式,属于无效遗嘱。因为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书写,见证人、代书人签名,立遗嘱人签名、按手印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要件。该“代书遗嘱”中,书写人为韩老本人,但其本人又未签名、按手印,因此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2013年3月韩老去世前两天形成的“遗嘱”,也属于无效遗嘱。同样因为该遗嘱缺乏必要的形式,并非老人书写,最后也没有签名。另外,老人在空白的纸面上按手印之后,其子女在空白处自行填写的内容,并非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该“遗嘱”形成的时间最晚,但仍不应该被采纳。

  因此最终法院对争议房屋采纳的是最早形成的公证遗嘱,韩老的其他财产采用的是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处理。

  律师说案

  本期主讲 王传理律师

  王传理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十六年律师执业生涯,现在担任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王律师熟悉婚姻继承物权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拆迁腾退安置政策、合同法律规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擅长诉讼、仲裁、协商谈判、法律顾问制度。自2006年起开始为社区、农村、楼宇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多年来在公益法律服务中作出了突出贡献,多次获得朝阳区“法律服务进社区”先进个人、北京市“法律服务村居行”优秀公益律师称号、北京市“五五”普法先进个人称号。

  案外帮助

  孤寡老人如何

  实现“以房养老”?

  调解协议达成以后,王阿姨用老韩子女给付的补偿款在西五环外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供自己居住养老,目前老人已在此居住六个多月。

  按说事情到此已经告一段落,但王阿姨出于对律师的信任,求王律师继续帮自己一个忙:“我今年已经70多岁了,无儿无女,其他远亲又都在山东老家,现在有没有办法以房养老?”

  这就涉及到目前现行法律制度下,如何以房养老的问题。王律师对此做了解答:

  第一,《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抚养制度”,也就是说孤寡老人可以和抚养人签《遗赠抚养协议》,由抚养人负责孤寡老人的生养死葬,老人死亡后房产归抚养人继承。抚养人可以为居委会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

  第二,孤寡老人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对其拥有的房产进行管理或出租,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遗嘱执行人,由律师事务所对其房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养老机构等支付房屋收益,直至老人去世。

  第三,可以实行“倒按揭”的方式,将房屋抵押给银行,由银行每月向老人或养老机构定期发放按揭款,待老人去世后房屋归银行所有。目前倒按揭银行产品并无推出。但相信随着国家养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会很快推出,并得到普及。 本报记者 严琪 J195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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