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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17岁少女宿舍产子将其抛弃致死 或涉过失杀人(2)

2014年01月09日 06:50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律师说法

  如伤害孩子导致其死亡 监护人将涉嫌故意杀人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说,小雨可能会面临法律追责。他说,新生儿的监护人对孩子有照顾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有能力但不履责,导致新生儿死亡,那么监护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如果对孩子非但不予以照顾,反而做出伤害和有损孩子生命权益并导致孩子死亡的行为,那么监护人则涉嫌故意杀人罪。

  “按照刑法,视情节轻重,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直至死刑。”陈军说,“但是,如果监护人当时并不具备照顾孩子的能力而最后孩子死亡,我觉得监护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立即评

  社会之失,更是个体之恶

  不幸者小雨,为恶者小雨。年仅17岁的少女,一面承受着意外怀孕、忽然产子的痛苦,另一面却不惜扼杀“小生命”求得解脱。理智尽失、近乎疯狂,公众又该怎样理解,这样一种错愕故事?

  既已事发,再来呼吁女生自护自爱,为时已晚。但我们确实仍要重申,以科学理性之态度,抱持最大程度审慎对待“性”,实乃女生规避痛苦的最佳路径。个体应对自己负责,惟其如此,才可避免在突如其来的“后果”面前惊慌失措。

  一个健全的社会,理应具备有效教化的能力。这意味着,那些少男少女们,本不该是这般幼稚、这般冲动的做派。而今,一再曝出的未婚少女产子、杀子事件,无疑印证了社会教化的某种失败:那些底线的规范,那些必要的知识,并未充分传递给急需的群体。

  当然,纵使社会有种种过错,行凶者的罪与罚,总归是不容诡辩的。动辄杀念心生,甚至付诸行动,显然错得离谱、残忍得可怕。我们可以将之表述为无知无畏,又何尝不可以将之视作沉沦到极点呢?一起悲剧之后,社会之失固然要反思,然而始作俑者的原罪,或许是更刺眼的存在。

  专家观点

  身体成熟提前 心理和社会却没准备好

  对于类似小雨的遭遇和国内多地之前发生的未婚少女产子、杀子事件,四川教育学院心理学教授李小融说,并不能单纯责怪小雨。

  李小融说,现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孩子的身体成熟普遍提前。“身体成熟了,并不意味着做好了当父母的准备。年轻娃儿耍朋友可以,但让他们当爸妈,肯定不行。”即使本人做好准备,在社会大背景下,学校、父母也不允许,“他们只有责怪,甚至处罚。”

  “为人父母,怎么忍心亲手结束孩子的生命?”李小融说,“怀孕、生子的过程中,她们也会惊恐,不知所措,走投无路下最后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当然,这肯定也和每个人的性格和所遭遇的个案有关。

  如何减少甚至杜绝悲剧的发生?李小融分析说,社会要有宽容的态度,除了必要的性教育之外,在平时要注意引导孩子与异性接触,在阳光下进行。

  新闻链接

  多地曾发生类似悲剧

  去年1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一名22岁的女孩在生产后,因为心里害怕,又没能力抚养孩子,而且害怕家人知道自己未婚先孕,所以掐死孩子并将其放置于卫生间淋浴房门外。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其提起公诉。

  据中新网去年10月报道,17岁的四川南充姑娘小梅意外怀孕生子后,将孩子扔出窗外致死。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记者 许冬琳 熊浩然 杨涛 评论员 蒋璟璟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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