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人在囧途》诉《泰囧》侵权案开庭

2014年01月09日 09: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因认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作品名称、内容及宣传广告等存在虚假宣传、捏造事实的情况,并误导观众误以为其是《人在囧途》的续集,《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将光线影业、徐铮等5被告诉至法院,以其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索赔1亿元。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9时30分,此案正式开审,记者注意到,双方均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刘某共同起诉称,该公司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刘某为《人在囧途》电影的出品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相应权利。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实际上为虚假宣传,并贬损了原告的利益,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被告光线传媒、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及徐铮对起诉内容一并进行答辩,5被告首先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电影出品人刘某不是电影经营者,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的主体条件,且《人在囧途》的出品单位为3家公司,原告作为共有权人,其主张需要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此外,《泰囧》这部作品从立项到公映,都经过了相关部门审核。而在片名定义上,“人在囧途”属于一个句式,不具有独创性。且从词语元素来看,“人在囧途”几字均来源于公共领域。

  对于广告宣传部分,被告认为在客观上,《泰囧》全部官方宣传片包括海报视频,都不存在虚假宣传。而原告所称的这两部片子被广泛对比,属于第三方媒体所为,并非被告针对《泰囧》进行的宣传行为。

  由于此案证据众多,庭审持续至晚上,案件并未当庭宣判。(记者 李松)

【编辑:张培坚】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