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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叔数”猥亵未成年幼女 获刑一年二个月

2014年01月09日 11: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台州1月9日电 (记者 赵小燕 实习生 莫慧芳 通讯员 马颖文)“小朋友,你去哪里呀?叔叔载你一程吧。”年仅11岁的欢欢以为自己运气好遇上了好心叔叔,没想到,“好心叔叔”转眼变身“大灰狼”,强行对其进行猥亵。1月8日,39岁的浙江台州仙居人胡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3年6月下旬的一天,炎炎烈日,11岁的欢欢像往常一样上完英语补习课准备回家。胡某骑自行车路过,看见独自走路的欢欢。

  “小朋友,天气这么热,你去哪里呀?叔叔载你一程好了。”胡某“好心”地询问。

  “好啊,谢谢叔叔!”欢欢走得有些累,没有防范之心的她坐上了胡某的自行车后座。

  路上,为博取欢欢的信任,胡某还为自己编造了一个假名,并欺骗欢欢认识她的外公。天真的欢欢深信不疑。见欢欢没有戒心,胡某沿路将欢欢载到一座小山上,说要带她去抓鸟。欢欢愉快地答应了。

  刚到了山上,欢欢肚子不舒服要上厕所。谁知就在欢欢上厕所之际,胡某心生邪念,起了歹意。他抱起欢欢坐在石头上,对欢欢进行了猥亵。欢欢感到很害怕,大哭了起来。胡某怕欢欢哭得太响引起周围行人注意,就停止了动作。

  意识到危险的欢欢迅速往山下逃跑,回家后将此事告诉父母,父母马上报了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无视国法,猥亵未成年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虽然胡某在供述中隐瞒事实,但是综合全案证据,能够认定胡某的罪行。

  据了解,这是自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后,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猥亵儿童罪案件。《意见》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严惩治;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遂法该院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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