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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交易平台放任不良商家需担责

2014年01月09日 16:18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食品认证机构出假证要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认定“霸王条款”?司法解释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最高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网络交易平台放任不良商家、食品认证机构出假证均担责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据中消协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规定》第9条对网络交易平台在何种情况承担责任,担责后的追偿权等做了明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此作出表示:

  孙军工: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规定》明确,“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还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消费者对经过认证的食品认可度和信任度较高。《人民日报》曾在去年3月报道,我国经批准的认证企业有5468家,但是有不少普通食品,甚至不合格食品贴有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孙军工表示

  孙军工: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作虚假认证,《规定》第13条规定了食品认证机构的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规定,有利于全面规范市场行为,不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冒伪劣药品的人以可乘之机。

  此外,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明确 “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同时法院对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予以支持。 (记者孙莹)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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