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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司法公开不打折扣

2014年01月09日 16:4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作为200家“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中的一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示范”作用不仅体现在审判领域,也体现在执行领域;不仅做好了“线下”的公开,而且做好了“线上”的公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标准,这样的公开可谓“不折不扣”了。

  司法公开现状与司法公开制度目标之间的距离,就是我们所说的“折扣”。其实,凡是以规范和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或行为依据的人或组织,总是处在出发点与目标之间,因此便总有承受“目标折扣”的矛盾和烦恼。当事人、公众、媒体之所以对司法公开程度不满,也是因为他们看到了这种距离,并遭受到这种“折扣”的不利影响。

  那么,假如我们的司法公开不打折扣呢?

  假如公开开庭审理实现无障碍旁听……旁听是当前司法公开中的“折扣”最大的领域之一。尽管少数法院做到了自由旁听,但绝大多数法院实行的仍然是变相的“实名旁听制”,甚至即使实名也未必能进入法庭旁听。第一,进入法院大院(楼)需要查验身份证,但向公众开放的审判区也在此区域中,使之成为旁听检查的第一个关口。第二,进入法庭旁听需查验身份证件。有的法院要求速记身份资料,有的甚至要求将身份证件押在传达室换取旁听证。第三,即使公众站在了法庭门口,法警仍然可以说法庭已满而阻止进入。第四,有时法庭里的确坐满了人,但这些人坐满法庭的目的除了旁听外,更重要的是把其他旁听公众挤出法庭。这些做法对坚持要求旁听的人是一种自由的阻却,对不那么坚持的人是一种心理暗示(甚至明示):法院有可能在做“不可告人”的事情呢!

  假如新闻媒体能自由出入法庭……媒体是司法工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媒介与纽带,是正义声音的传播平台。台北地方法院的前任院长杨隆顺曾介绍过,当时审理陈水扁案件时选了该院最大的法庭,共有80个座位,其中60个留给了媒体。媒体在传播过程中所承载的使命是普通公众所不能比拟的,因此法院通常会对媒体“高看一眼”,在第一时间给媒体真实的信息,以避免外部的不实报道将法院置于被动地位。而由于许多法院认识不到位,恰恰在这方面大打折扣。媒体的采访报道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公正独立审判,不得侵犯当事人权利,但在了解信息、旁听庭审方面理当比普通公众有更方便的条件(如专设媒体席),至少也要与普通公众获得同等待遇。

  假如绝大多数裁判文书都能上网……裁判文书上网是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公开措施。经过近10年的努力,这项措施已经获得广泛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也列出了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时间表。尽管对文书上网的必要性、范围、效果等还有一些争论,有些细节的制度设计还有待改善,但改革方向已不可逆转。裁判文书上网不仅让公众了解和检视法院的“司法产品”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是对法院提升工作水平的倒逼机制。

  假如真正把公开当作法院的民主责任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待……在性质上,司法公开的这两层意义无可置疑,但在实施中仍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保障。例如,我们会强调司法公开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但实际上并没有哪个法院或法院领导、法官为此而承担政治责任的事例。虽然公开审判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有相应条款,但当事人、旁听公众发现庭审公开存在问题而提出不满或诉求时,且不说几乎没有发生过以程序违法为由影响公正裁判的案例,就连相关的督导、处置机制也很少启动过。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甚至在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作为基本人权的“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便因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问责机制)而大打折扣了。

  假如法院将所有司法信息直接推送在公众面前……与其他政府信息供需状况类似,目前公众对司法信息的需求远远大于司法信息的供给。这种紧张的供求关系完全可以通过法院努力而缓解甚至消除。我在台湾作访问学者期间,经常浏览台湾法院网站上的人员信息、法院服务信息、财务信息、会议记录和决议过程等。我还订阅了“司法院电子报”(即每天向公众发送的电子邮件)。以1月7日的电子报为例,其中包括六条信息:一是“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媒体某些报道的一份回应新闻稿,二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次公开甄选法警的简章;三是高雄高分院招募志工的结果,四是台北地方法院公布王金平案件(通过抽签形成的)旁听人员名单,另外两项是桃园地方法院关于沈威志等渎职案的审理公告及旁听规则。其实,很多人并不见得关心司法的这么多信息,但这种主动推送的做法展示了法院的态度和自信,也有助于消除公众疑虑。

  假如法院的公开发布越来越多而内部传阅(通报)越来越少……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六公开”中,“审务公开”大大丰富了司法公开原则的内涵。翻开报纸,我们看到的比较多的是为宣传目的而发布的、能够产生正面效果的各种报道、事迹,而更多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信息、数据、仪式、交流、接待等都作为内部的简报、通报、报告、内参等“传阅”了。从保密纪律、工作方法方面来看,这种选择性公开无可厚非,只是如果“内部传阅”的范围过大,则增加了司法公开的折扣。前文提到的每天收到的台湾“司法院电子报”中,周五必然会有一个文件“司法院行事历”,公布下周一至周五司法院的所有会议预告、活动安排、外宾接待等,而且各种会议的决议、发言记录也在网站上公开。

  假如让宪法中的司法公开原则“活”起来……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母法”的宪法在指导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细化公开制度方面发挥了“活”的指导作用,但在司法公开的具体实施方面却似乎有点儿使不上劲。的确,指控某项活动、措施、规定违反宪法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一套法定的程序机制,二是有一些深谙司法公开真谛的解释者。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对于一些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的规范不能符合宪法精神的应当纠正;对于其他违反宪法规定的公开原则的做法,也应当拿到宪法实施层面上作出解释或纠正。

  当然,现实与目标之间的距离是客观存在的。假如我们能够客观认识这种差距,并本着民主与法治的精神努力改进工作,缩小这一差距,就会给人民送上一个“货真价实”的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蒋惠岭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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