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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消费者网购食品药品受损 交易平台或将担责

2014年01月09日 17: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 (记者 马学玲)中国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存在“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等情况,将承担一定责任。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对外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通报5起食品药品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购用户达2.47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

  孙军工援引中消协的统计数据表示,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网络购物投诉18471件,2013年上半年食品、药品投诉20530件。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写道。

  “这样规定的基本考虑是,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孙军工如是解读。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此,孙军工表示,“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据悉,今日公布的这一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对此指出,“主要还是因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今年3月15号生效。”

  张勇健所指“重要的法律依据”,即2013年10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说,关于网络平台的问题,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关于网络销售平台的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应当说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得已经比较明确了,我们仅仅是提供一个操作方面的规范。”他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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