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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第三人盗窃自己保管的他人合法财物该如何定性

2014年01月09日 17:13 来源:人民公安报 参与互动(0)

  指使第三人盗窃自己保管的他人合法财物该如何定性?到底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专家学者曾有过不少讨论,但由于现实中这类案件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和细节的不同,至今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往往是司法人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导致了同样的司法体系下,因司法人员对法律认识和理解的不同,出现了不同认定结果,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权威部门出台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和细则,已是当务之急。

  同类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

  【案例一】蔡甲因要出远门,便将自己的21万欧元现金交给弟弟蔡乙保管(两人均已有家室并已分家)。期间蔡乙想将这笔巨款据为己有,便暗中指使第三人撬门入室进入自己家中,翻箱倒柜,盗走巨款。事后蔡乙告诉蔡甲称钱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以盗窃案立案侦查,最终查明案情。

  【处理结果】认定行为人蔡乙构成侵占罪。由于侵占罪属告诉才处理,被害人蔡甲系蔡乙亲哥,便未向法院起诉,最终蔡乙没被追究法律责任。

  【认定理由】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控制之下的财物,而本人占有、控制的财物不可能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蔡甲主动将巨额欧元现金交给行为人蔡乙保管,因此,从该时刻起,蔡乙就已经合法且独立地控制财物。因此,本案的犯罪对象不是他人控制之下的财物,所以蔡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只构成侵占罪。

  【案例二】经营电机生意的个体户兰某购进了一批电机,由于其货仓已满,便将5台电机暂存在隔壁店同样经营电机生意的吴某货仓中,并委托吴某保管。吴某因嫉妒兰某生意比自己做得好,遂于当晚将自己货仓的钥匙交给自己的外甥,授意其将兰某价值3万元的5台电机偷走,并伪造了现场被盗的痕迹。第二天吴某谎称货仓被盗,并假意报案。后公安机关查明真相。

  【处理结果】认定行为人吴某构成盗窃罪。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认定理由】保管人保管他人合法财物,即在合法状态下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权,并负有妥善保管他人财物的义务,因产生贪念授意别人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将其保管的财物秘密窃取,财物的所有人并不知道是谁实际控制了财物、处于什么状态和地点。因此,此种行为属于盗窃他人财物。

  应当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或细则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盗窃罪和侵占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其共同点是主观方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其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与公私财物的安全,且都要求数额较大。

  但在客观方面,两罪表现的行为方式并不相同。侵占罪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即明知是他人的合法财物却拒绝交还。而盗窃罪则是采取秘密手段获取他人的合法财物。

  法律对两罪的具体情形规定得都比较明确,关键是司法者如何理解。如第一个案例中,行为人蔡乙暗中指使他人撬门进入自己家中取走财物,制造盗窃现场,算不算使用了秘密手段?一种观点认为这就是秘密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不算秘密手段,因为是蔡乙自己策划的。所以,同样的案例,换成不同的司法单位或地区,办案的结果就完全不同。

  因此,笔者建议,权威部门应当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或细则,以免因司法人员对法律认知和理解的差异,造成法律效果的不公。(张剑峰)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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