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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法院拍卖房产引纠纷 无辜方吞苦果

2014年01月09日 20: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乌鲁木齐1月9日电 (闫文陆 如歌)新疆哈密市民申桂娥很委屈:“我们想不通啊,房产是从中级法院拍卖来的,现在却因为拍卖后房主与法院产生的矛盾而要撤销我的房产证。撤销房产证的理由是法院办理房产证的程序不当,为什么法院不来承担这个结果,却让我这个善意取得的无过错方来背黑锅,合情吗?合理吗?合法吗?”

  房产拍卖引来麻烦不断

  哈密瑞鑫公司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拖欠某公司债务一案经哈密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定将瑞鑫公司拥有的哈密市天山东路150号温州大厦一层西侧部分的商业用房拍卖抵债。

  2007年1月22日,通过拍卖,申桂娥以285万元的价格买受。随后获得该房产的《拍卖成交确定书》、《(2005)哈中法执字第65号民事裁定书》及哈密市国土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的相关证据和证书。

  而在办理房产证的环节上出了问题:哈密市房产局在审核中发现,当下的房屋结构和中院拍卖时的房屋结构有异,便按照规定给中院发出了“不予登记”的意见书。

  原来,被执行人瑞鑫公司对商厦进行了改造。为了解决这个难题,中院根据现状进行了第二次测绘。同时,还以中院的名义与申桂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

  2007年11月,市房产局依据中院出具的第二份测绘报告和中院与申桂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为申桂娥核发了房产证。

  可申桂娥拿到手里的房产证还没有捂热。被执行人瑞鑫公司向中院提出了“拍卖场地测绘图与现在测绘报告位置不符”的异议。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异议。瑞鑫公司不服,向高院申请复议,要求按照拍卖时的面积、位置予以交付。

  2009年,高院作出裁定:瑞鑫公司异议成立;撤销哈密中院裁定。认为:哈密中院拍卖程序合法,但在拍卖成交后未按拍卖的面积、位置予以交付。二次测绘,因未经过评估、拍卖程序,也未经财产权力人同意,就处分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利,显属不当。

  中院的把柄被抓了个正着。2013年5月17日,申桂娥接到了哈密市房产局口头通知:三日内将撤销其房产证。此时,距拍卖成交已有6年之久,商用房已在从事着正常的商业活动,各地段已经承包出去。申桂娥向哈密市房产局、哈密中院、哈密地区人大等部门进行申请异议和上访,但无果。

  专家有话要说

  申桂娥认为,矛盾的焦点就是拍卖标的物的结构发生了变化。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自治区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北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曹宏。曹宏认为:申桂娥是善意买受人,是无任何过错的买受方,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的第三方通过善意行为所取得的财产要依法予以保护。“在这个案件中,原来那个房地产公司在法院已经对这个财产进行处置和保全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保全的标的物,使拍卖的标的物发生变化,这就是责任方;而哈密中院在公开拍卖房产的程序中存在瑕疵,对瑞鑫公司房产擅自变更法院就应该能够察觉,说明监管不到位。既然拍卖标的物发生了变更,那就要重新拍卖,可法院没有重新拍卖,而是擅自自行测绘,自行下个裁定来解决了。所以,现在这个结果是中级法院的执行瑕疵和被执行人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了,这个责任应该由他们两方来承担,与善意取得人申桂娥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就自治区高院撤销了哈密中院裁定,曹宏认为:“自治区高院有权撤销下级法院的司法文件,但是,有一个原则必须坚持,那就是不能因为法院之间的相互撤销,而损害了善意第三人的行为,而是应该考虑到怎样保护和保障申桂娥权益的实现。”

  曹宏:“如果我们的财产通过司法裁决、通过法院的拍卖都不能得到保护,老百姓还能相信谁?我们这个法律体系和制度的权威性、司法的公信力在什么地方?不能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哈密地区中院和瑞鑫公司房产公司发生的分歧要让申桂娥来承担责任,确实没有任何道理可言。”

  视“国家赔偿”如儿戏

  哈密地区人大在接到双方投诉后介入了监督。记者在人大相关负责人那里得到的一句总结意义的答复是:“我们人大的任务就是监督一府两院,既然高法做出撤销申桂娥房产证的决定,我们就要坚决监督执行,不管对与错。撤消后如果办不上房产证,可以打国家赔偿去。”

  在与哈密中院沟通中,中院称,先撤了申桂娥方的房产证,以后再组织各部门开协调会,“如果谈不成你们就去走法律程序,去打国家赔偿。”

  申桂娥提出:“能不能让改造过的结构恢复成原状?”,“能不能先开协调会,有了一个方案后再撤销呢?”中院都给予了否定回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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