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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网保护隐私 用符号代替姓名“笑果”十足

2014年01月10日 10: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上网的新规已经运行一周有余,按照北京市高级法院落实判决书上网新规的实施细则,对于不宜公开的当事人、证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等,将用“符号”代替姓名。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使用符号代替姓名很好地保护了当事人隐私,但替代符号过度或混乱会导致判决书出现另类“笑果”。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毕×,委托代理人张×2,被上诉人索×、段×……毕×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6月,段×索×通过房屋中介公司,与我儿子张×1签订买房合同,将我所有的位于×××的房屋进行了交易。后来我得知,属于我的财产已经被段×和索×购买……

  资料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为了保护隐私 符号代替姓名

  北京市高级法院落实判决书上网新规的实施细则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对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对于不宜在网上公开的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告人、证人、受害人等姓名,判决书在上网公开时主要使用三种符号代替姓名,通常用当事人的姓氏加“某”或“×”两个符号代替,而对于一份判决书中出现多个同一姓氏又都需要隐名的证人或当事人,判决书将用甲乙丙丁进行区别。

  符号使用过度 文书有“笑果”

  记者在北京市法院目前已经上网公开的判决书中看到,上网的判决书在需要隐名的当事人处理上,都采取了用“某”或“×”加姓氏代替姓名的做法。如市高院上网的孙鹏、焦健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被害人被用“侃某某”代替。此案中两名需要隐名的证人都姓杨,判决书中用了“杨某甲”和“杨某乙”代替。

  替代符号用得好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或起到保护证人的作用,也不影响判决书的阅读。但是如果替代符号过度使用,则会使判决书出现另类“笑果”。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判决书,涉及的当事人信息经过处理后变成了“毕×、索×、段×、张×1、张×2”,通篇的“××”让人看着有点儿犯晕。

  如何使用符号 没有统一规定

  市一中院负责判决书上网工作的审管办副主任姚明告诉北青报记者,对于具体用什么符号代替不宜在网上公开的当事人姓名,上级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北京市高院设计的软件中用来代替当事人姓名的符号主要是以“某”或者“×”加当事人的姓氏作为隐名替代符号。有时同一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同一姓氏又都需要进行匿名处理的人员,软件和工作人员在对这些人员进行匿名处理时,会采用“张某甲”、“张某乙”等方式进行匿名。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判决书上网目前还处在试运行阶段,今后对于上网判决书的格式、匿名处理、相关信息删除等将不断完善。

  文/本报记者 李罡

  记者观察

  抗诉案件、减刑假释都上网

  公开透明将倒逼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在强调判决书上网公开的意义时指出,判决书上网的重要意义之一是用判决书公开倒逼法院司法公正。

  对于这句话的意义,目前已经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说已经显示出其倒逼公正裁判的功能。记者注意到,北京法院目前上网公开的判决书,不仅有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法院审判的主要类别,还包括减刑假释案件,甚至过去基本上“内部处理”的再审案件的判决书,在短短一周之内也已经出现在上网公开的判决书中。

  比如北京一中院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中,就包括两份法院对监狱局报请的对服刑犯人给予减刑假释的裁定书。

  而北京市高院上网公开的行政判决书中,还有一份法院再审案件的判决书。这是一起中国电子科技集团退休职工王女士起诉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案件。此案中王女士在下班途中被电动自行车撞伤,王女士认为自己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该属于工伤,但是朝阳区社保局却认为王女士被非机动车撞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作出了王女士不属于工伤的认定结论。王女士起诉之后,两审法院都判决王女士败诉。

  北京市高院再审此案后,推翻了两审法院的判决,要求朝阳区社保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类再审案件特别是再审判决推翻了原审判决的案件,过去都属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案件,很少对外公开,而在判决书上网仅一周之内就有再审案件的判决书被公之于众,可见用公开倒逼公正的力度之大。

  此类判决书的上网公开,可以说把司法裁判是否公正完全曝光在社会的监督之下,对法院和法官本身都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

  文/本报记者 李罡

  新闻内存

  三种情况须匿名 四种信息不公布

  北京市高级法院落实判决书上网新规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部分信息应当删除。

  须匿名处理的情形: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4.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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