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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广西嫖宿幼女案舆论需要多些冷静

2014年01月13日 09: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对于一些法律问题,我们必须要用专业的眼光来分析,看看有无合理性,再来看看是否存在司法腐败的问题,否则就可能伤及无辜

  广西兴业县一名不满14岁的留守女童两年多内遭到十多名当地村民多次性侵,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其中7名犯罪嫌疑人,引发各界议论。最终,事情发生逆转。在当地检方公诉和法院的判决中,已知的9名被告还是全部被认定为强奸罪(1月12日《北京青年报》)。

  如今,嫖宿幼女罪似乎是个敏感词了,自从媒体报道了诸多起嫖宿幼女案后,这一罪名的存废就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表态赞同废除嫖宿幼女罪,更是让这一罪名成为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于是乎,四川邛崃检方对两名给予金钱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被告人以构成强奸罪起诉,让人欢呼,而广西兴业县当初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7名犯罪嫌疑人,让人心生狐疑,人们怀疑当初批捕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在我看来,除非确有证据表明兴业检方在当初批捕时有钱权交易的行为,否则,就不能对其以嫖宿幼女罪批捕横加指责。我同意有关方面的判断——“检察机关建议以嫖宿幼女罪来定罪,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说得通的”。

  首先,许多人并不清楚逮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措施。从法律上讲,逮捕并不是刑事诉讼必须经历的阶段,并不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逮捕,逮捕只是对那些可能逃跑、串供、继续伤害社会或者自杀等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检察机关在逮捕时,着重考虑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此罪还是彼罪,涉嫌一罪还是多罪,这并不是主要的,因此,在公诉阶段或者在法院的判决中,改变检察机关在批捕时所定的罪名,是很正常的事情。

  其次,逮捕是在侦查初始阶段所作出的决定,其对于案情的判断在证据上具有局限性。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几天最长三十天就要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还处于初始阶段,因此,证据的搜集还很不完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就是要争取更多更长的时间,以便后继能更细致地侦查,因此,在侦查初始,检察机关在批捕时认定的罪名与公诉或者审判认定的罪名不一样,完全是正常的。因为,公安机关在后继的侦查中,完全可能搜集更多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不是嫖宿幼女罪而是强奸罪。

  最后,具体到这个案件来说,可能还存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变化的问题。对于嫖宿幼女罪从严适用,还是在去年10月份的事情。去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一司法解释,大大限制了嫖宿幼女罪适用的范围,而在此之前,由于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各地对于用金钱财物等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往往都是认定为嫖宿幼女罪。那么,在兴业检方批捕此案时,可能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但是,在提起公诉和审判时,可能这一司法解释出台了,所以,两者适用的标准不一致,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公诉和审判改变了批捕时的罪名,就对批捕的决定横加指责。

  所以,对于一些法律问题,我们必须要用专业的眼光来分析,看看有无合理性,再来看看是否存在司法腐败的问题,否则就可能伤及无辜。杨涛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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