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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铺电缆触电受伤 包工头拒绝赔偿

2014年01月13日 09:44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农民工小朱铺设通信电缆时触电受伤,送医治疗后,包工头古某不愿赔偿。小朱一气之下,将发包单位某电信公司告上仲裁庭。

  去年10月,在黄陂前川,包工头古某拿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承包某电信公司的电缆铺设工程。小朱应聘到古某手下干活。10月底的一天,小朱在和同事们铺设一段通信电缆时意外触电,昏死过去。古某立即将小朱送往医院治疗,小朱虽然脱险,但造成左手一手指失去功能。

  住院期间,古某支付了2万余元医疗费后,再未过问小朱的伤情。出院后,小朱多次找到古某,要求赔偿工伤损失遭拒,理由是无钱支付。

  无奈之下,小朱将发包单位某通信公司告上仲裁庭,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通信公司赔偿他的工伤损失。

  请问,小朱申请赔偿工伤损失的主体是否正确?

  ···上期陪审团话题···

  “大款”玩失踪

  是否构成诈骗

  业务代表为揽客垫钱6000

  【网友观点】登录本报“陪审团”新浪、腾讯微博以及长江网法治新闻页面(http:///tfsj/fzbd/),240余位网友在长江网陪审团论坛发表观点。

  网友“只有爱情故事”说:“苏小姐被骗,算是初入社会交了学费。”网友“ 风无际”:“可以联合公司一起告裴某某,因为她是为公司拉客户,公司也应负责。”

  【答案】向汉阳法援中心律师咨询后,苏小姐决定起诉“大款”裴某某。

  【分析】汉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朱律师解释,此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苏小姐为公司争取客户垫资付款,这个债务属个人还是公司?“大款”裴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这笔垫资应属苏小姐个人债务。因为尽管苏在为公司争取客户,但这不属公司正常的营销手法,事先公司也不知情,是苏出于轻信而作出的个人行为,只能由个人承担。

  裴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从两方面来说。尽管有关裴某某的下落和具体情况的信息少,但还是要想尽办法查实他。如他根本没有什么公司,或有公司但没真正购买苏小姐推销产品的实际需求或支付能力,则可断定他不想购买,只是想借机骗取钱财,即构成诈骗罪;如裴有实际购买意愿,也有购买资金,则不能贸然断定他构成诈骗罪,因为公安部门立案必须有充足的证据。

  建议苏小姐通过诉讼途径追讨,保存好银行卡划款单据和录音,作为庭审证据。(记者 冯劲松 通讯员 元斌 继明 贺玲)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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