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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洗澡时脑溢血死亡 浴室有安全警示无需担责

2014年01月13日 09:47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呆呆鱼图

  在公共浴室、娱乐场所等地方经常可以看到“高血压、心脏病人禁止入内”之类的警示标志,但是通常都被人忽略。由此而引发的意外事故,该由谁来担责?近日,无锡惠山法院审结一起在浴室洗澡意外死亡的生命权纠纷。

  案情>>>

  2012年12月的一天,张某夫妇抱着儿子到家附近的浴室洗澡。这间只有一层平房的浴室由烧开水灶改造而来,虽然不是正规的经营场所,环境简陋,但是由于价格低廉,深受附近居民的欢迎,张某和妻子李某也是这里的常客。这天,熟识的老板娘给他们安排了一间双人淋浴间。李某帮闹腾的儿子洗完,已经花去将近一个小时,怕时间久了小孩会不舒服,便让张某先带儿子回家,自己才开始洗澡。

  半个小时后,隔壁淋浴间的吴女士突然听到一阵撞击声,随后是疑似打呼噜的声音。“可能是有人晕倒了。”吴女士赶紧穿上衣服叫来浴室老板许某。众人敲门没得到反应后,许某用力撞开了淋浴间的门,只见李某湿漉漉地躺在地上,已经失去了意识。此时张某和附近诊所的医生也闻讯赶来,虽然确认没有外伤,但尝试掐人中、扎针等方法都无法叫醒李某。120急救车赶来后,将李某送往医院急救。

  经过一夜抢救,李某最终没能醒过来,于第二天凌晨去世。该医院诊断为:丘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原因为脑干功能衰竭。悲痛欲绝的张某无法接受妻子突然去世的事实,把责任归结于浴室,要求许某赔偿。

  公安机关在调查此案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发现李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疾病,非常容易因血压骤升、剧烈运动等外力作用诱发脑血管破裂;而检查未发现李某身上有致命性损伤,基本排除因外伤直接致死的可能性,因此认定为洗澡时突发病变的脑血管破裂导致死亡。在这份鉴定结论出具前,许某愿意赔付3万元,但张某无法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40万元。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浴室、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先天性脑血管动—静脉血管结构不良,因突发病变脑血管破裂、出血导致死亡。该鉴定结论无法证明李某的死亡与在该浴室洗澡存在因果关系。

  此案中,许某经营的浴室在事发前已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顾客须知》等提示牌,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许某在发现李某晕倒后,也已及时采取了普通管理人标准范围内的救治措施,因此,许某并没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据此,法院作出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结果应属合理合法。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

  实习生万俊豪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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