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中院一审驳回冀中星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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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底,冀中星诉东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详见2013年12月7日《南方日报》A09版报道)。记者昨日获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冀中星的诉讼请求,目前已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其代理律师邮寄送达行政判决书。
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冀中星于2013年8月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东莞市人民政府寄出《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对冀中星反映在2005年6月28日被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委会治安队员殴打致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结论报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因何故致残的调查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属于东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东莞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8月5日收到上述申请当日即转交东莞市公安局办理。东莞市公安局亦在法定期限内相继对该申请作出答复,并向冀中星寄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东莞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10月22日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10月2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冀中星寄出,再次明确告知冀中星对其申请的办理流程和处理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东莞市人民政府虽未及时将转交东莞市公安局办理的情况告知冀中星,但已就冀中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答复行为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违法,故依法驳回冀中星的诉讼请求。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王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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