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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2014年01月13日 09:58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最近集中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这在我国的审判史上是少有的。这些案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审理和诉讼过程涉及到一些常见的问题,程序正义的问题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从法律人的专业视角来解读一下。

  程序正义或者程序公正是相对于实质正义或实体公正而言的,强调的是法律制定过程中操作规则的公平。相对于审判和打造结果的正义,它更强调诉讼过程的平等,对诉讼规则的恪守,以及诉讼规则体现出的形式上的合理性。

  我们不能说有了程序上的正义,就一定会实现实体的正义;但没有程序的正义,就一定没有实质的正义或者实体的公正。因为实体正义的得出,要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过程,这由诉讼程序主导。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手段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称实现了实体的公正。司法是一个过程,这里的实体是过程的结果,司法过程是否公正对于整个司法是否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以往中国社会的思维习惯是“重结果、轻过程”,司法审判关注实体的问题,关注案件办对了没有。至于办理案件的过程是不是合乎正义的要求,是不是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则很少关心。结果就是为了实现所谓实体上的正确,采取非法手段办理案件。因而,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所以我们常常看到有些当事人,当案件还在侦查、起诉的阶段,他却到处告状,声称司法不公。案件还没有处理,怎么会不公呢?他说的“不公”,是指程序上、过程上的不公。一个刑事案件首先是侦查,其次是起诉,最终是审判,最终体现实体公正的是法院的判决,但是在这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体现的都是程序上的公正。

  程序正义不仅具有保障的功能和价值,它自身还具有独立的诉讼价值。不要以为诉讼程序就是办办手续,走走过程,绝非如此。

  比如遇到疑难案件。什么叫疑难案件?疑难案件是指案件证据既有有罪的证据,也有无罪的证据;有罪的证据不能否定无罪的证据,无罪的证据也不能否定有罪的证据,处于两难之地。这种情况在实体上是无法解决的,所以继无罪推定理念原则之后,又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既有有罪证据,也有无罪证据,要按照无罪处理。

  为什么一定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呢?有人提出反驳,认为既不应该从无,也不应该从有,应该实事求是。那我反过来问:怎么实事求是?我和撒贝宁做过几次节目,他说“疑罪从无”的道理就是一个小学算术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司法机关要犯一个错误还是要犯两个错误的选择问题。如果坚持“疑罪从有”,那么首先可能冤枉了被告人,你就犯下了第一个错误;冤枉了好人,那一定放纵了坏人,所以你又犯下了第二个错误。反过来,如果“疑罪从无”呢?最多只能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就是放纵了坏人。三岁孩子也可以回答父母的问题:你想犯一个错误还是想犯两个错误?孩子一定会说我只想犯一个错误。

  再比如非法证据排除。从2013年1月1号正式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确立了这一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它排除的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被告人口供,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获得的证言。这一规则的直接目的就是制约、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防范刑讯逼供等野蛮司法行为的发生,杜绝源头案件的发生。这种功能就使得那些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客观、真实的证据同样被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因此它起到的作用就是保障人权,这是独立和内在的。这种规则确立的一个出发点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

  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谚语:正义不单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正义或公正。因为程序是否公正,无论是诉讼参与者还是百姓,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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