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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治哄抢之病需法律之方

2014年01月13日 13:0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近日获悉,榆中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了查处,对无视货主劝阻、不听民警制止的几人分别处以5日、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1月12日《新京报》)

  哄抢之所以频繁发生,就在于一个“哄”字。“哄”意味着人多手杂,哄抢者往往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有恃无恐。事实上,执法机关也往往囿于案值小、调查取证困难,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法律处罚的缺位,造成了负面的示范效应,以致有的人只要有机会,就毫无顾忌地实施哄抢行为。

  不应忽视的是,哄抢里面还有个“抢”字。《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财物价值达到了起刑点,还有可能构成抢劫罪。

  长期以来,对哄抢仅仅止于道德谴责,指望通过舆论压力令哄抢者保持道德自律。但事实已经一再证明,“道德处方”犹如中药,见效始终太慢,不祭出“法律猛药”,哄抢必然难止。只有让哄抢者付出法律代价,明白“想占便宜终将得不偿失”的道理,才能最大程度地打消一些人的恶念。(段思平)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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