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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男为争一个矿泉水瓶砸死他人获刑九年

2014年01月13日 14:44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两位拾荒者为了一个矿泉水瓶发生争执,其中一人竟拿起路边的石头猛砸另一人头部,结果致人死亡。后经鉴定,肇事者竟为精神分裂症患者,最终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法官表示并非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为争一个矿泉水瓶一名拾荒老人被打死

  2011年9月一天,王强正沿路边的人行道游荡,在绿化带的冬青上发现一个矿泉水瓶,遂上前捡拾。没走出多远,就听到后面有个人让他站住。王强停住后,同为拾荒者的李老汉说这瓶子是他先看到的,是他的,王强不能拿走。两人发生争执,王强一气之下,拿起路边的一块石头对着李老汉的头部猛砸,直到被路人发现后制止并报警。李老汉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李老汉系头部遭受多次外伤作用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行凶者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到底出于什么原因?王强竟然三次拿起石块猛砸被害人头部。据调查,王强有精神病家族史,王强20多岁开始出现精神异常,后经鉴定,王强患有“精神分裂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王强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强有期徒刑9年。(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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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啥精神病人也被判刑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讯员 张兴 记者 崔艳红)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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