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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苗场遇台风受损 场主行贿调查人员做伪证诈骗

2014年01月13日 15: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德1月13日电 (叶茂 王怀志 夏金莲)虚构供电公司停电致螺苗死亡事实,并通过行贿调查人员、伪造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施诈骗。福建福鼎市法院13日披露,以诈骗罪判处韩某宝、韩某朱、柯某松有期徒刑2年到8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3人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起,韩某宝、韩某朱、柯某松等人合伙在宁德市蕉城区长福育苗场培育方斑东风螺苗。同年8月19日,螺苗在“圣帕”台风期间因海水等生长环境发生变化而死亡。

  同年9月8日,育苗场因拖欠电费,宁德供电公司三都供电所向育苗场送达了欠费停电函。

  为转嫁台风造成的损失,韩某宝、韩某朱虚构供电公司停电致螺苗死亡事实,并通过伪造证据、向调查人员行贿(另案处理)等手段,让宁德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出具了停电造成螺苗死亡的虚假调查报告,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损失数额为972889元人民币的虚假价格认证结论书。

  2007年11月2日,韩某宝向蕉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赔偿损失972889元。经审理,韩某宝等人胜诉,共获得40万元执行款。

  蕉城法院判决后,供电公司不服判决,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韩某朱、韩某宝涉嫌诈骗,遂将该案移送至公安立案查处。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宝、韩某朱、柯某松虚构供电公司停电致螺苗死亡事实,并通过行贿调查人员、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非法占有受害单位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其中,柯某松明知韩某宝、韩某朱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仍积极参与,实施帮助,符合共同犯罪特点;韩某宝、韩某朱、柯某松已着手事实诈骗972889元,实际获取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韩某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韩某宝较小,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柯某松在共同诈骗犯罪中所实施的行为为辅助性质,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福鼎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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