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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异地投保交强险应予规范

2014年01月13日 16:5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交强险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然而,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目前有大量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机动车等存在虚构车辆信息、异地投保交强险的现象。机动车投保异地交强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投保人规避费率上调政策。部分机动车投保人在车辆发生多起事故后,为规避保险费率上调政策,故意伪造车辆信息或投保人信息,在外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因保险公司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并不健全,导致投保人有机可乘,钻了空子。

  本地保险公司拒绝承保。出于经济效益考虑,本地保险公司时常拒绝承保摩托车、农用机动车等车辆的交强险,因为这些车辆的事故发生率相对较高,而交强险保费相对低廉,承保的风险远高于收益。有些保险公司在同意承保交强险的同时,要求投保人一并订立商业保险合同。而大多车主不愿投保商业险,只得另寻其他途径。

  外地保险公司主动承保。部分外地保险公司同样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到处招揽保险业务。部分投保人出于车辆登记、检查需要,在本地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情况下,纷纷选择外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甚至不惜伪造信息。

  此类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纠纷,往往会因车辆信息不一致、登记地址与实际住址不一致、外地保险公司拒绝出庭等因素,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对此,宿豫区法院建议: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各保险公司如实贯彻交强险承保政策,并加强对交强险投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各保险公司视经济效益好坏盲目承保或拒绝承保。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大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投保人知晓相关规定,了解异地投保的弊端,引导投保人正确选择投保机构。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农业主管部门等应逐步建立交强险信息共享机制,在不同地域之间实现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避免因信息不畅给恶意投保人带来可乘之机。

  加大打击治理力度。对于伪造车辆信息、投保信息的机动车主,相关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规范管理,监督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车辆信息的审核,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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