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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裁弯取直的是非论

2014年01月13日 16:5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

  案由:水利行政许可纠纷

  案情:中国外运江苏常州兰陵公司(下称兰陵公司)起诉江苏省常州市水利局,认为其作出常水许可(2013)26号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遂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决定书。这是常州市首起因水利行政许可引发的行政诉讼。

  案情回放

  河道拉直引发争议

  兰陵公司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街道工业园区,东面紧邻防洪通道北童子河。河对面是常州祁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祁华公司)所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工程施工设计图中属于A地块。祁华公司基于项目建设需要,开挖了部分驳岸,将河道拉直作为拦河坝。兰陵公司认为该行为影响了自身安全,于2013年9月30日致函给江苏省水利厅、常州市水利局。

  2013年10月14日,水利局复函给兰陵公司:因祁华公司开工前未将驳岸工程建设方案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此,水利局要求祁华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随后,祁华公司向水利局提交了“关于驳岸工程涉河建设项目申请书”,水利局经审查后,同意该公司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书。

  兰陵公司认为该行政认可决定事项与该公司存在重大利益,水利局应依法举行听证,且认为该行政行为严重影响并损害了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遂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是否有必要举行听证

  兰陵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水利局应通知该公司进行听证,水利局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向法庭作出解释称,举行听证的前置条件是该项目要与兰陵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水利局对祁华公司提交的建设方案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岸线规划要求进行了严格审查。经多级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审查要求,工程的实施有利于该地区防洪排涝以及河势稳定,未损害他人的重大利益,故没有必要举行听证。

  兰陵公司的代理人认为,祁华公司为实现该段河道裁弯取直目的,填埋了河东岸部分河道而开挖了河西岸与兰陵公司临接的河道,势必会对兰陵公司享有的用益物权造成影响,应认定该工程与兰陵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对此,水利局的代理人认为,该驳岸工程是一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本该由政府出资建设,祁华公司因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主动申请驳岸整治,非但不会损害兰陵公司的利益,相反对包括兰陵公司在内的位于该河道两岸的所有居民和建筑物都有益处,故行政许可的内容合法。

  水利局的代理人提出,防洪法规定,距离河口线10米以内的范围属于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河道设施,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北童子河在实施河道裁弯取直工程后,兰陵公司所有的建筑物距离河口线最近处也在10米以上,即驳岸工程实施的范围位于河道保护范围之内,不属于兰陵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范围。

  代理人指出,水利局是依据常州市规划局出具的总平面图,对祁华公司提出的驳岸整治工程申请进行防洪排涝技术审查的,听证事项应在规划局征求河道裁弯取直规划调整环节进行。

  整治工程应否囊括整个河道

  祁华公司在向水利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中,用“北童子河”作为项目名称,据此,兰陵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质疑:为何在实际施工中,祁华公司只对A地块沿线的河道进行驳岸整治,未对整个河道进行整治?水利局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对河道驳岸口岸宽度进行了说明,但未对整治河道的长度进行规定,属于极其马虎的审查行为。“因此,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属不规范。”

  “我局是根据防洪法第27条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规划总平面图进行的岸线规划确定,祁华公司负责的北童子河整治工程应是与A地块相对应的河道范围,而不能简单认为是整个北童子河。”水利局的代理人回应道,并现场出示了常州市规划局出具的A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庭审现场,负责具体审批工作的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指出祁华公司驳岸整治范围以外的河道首先不属于该公司的用地范围,让祁华公司整治整个河道是不公平的;其次,针对兰陵公司的举报,水利局及时进行处理,并要求祁华公司进行整治;最后,祁华公司驳岸整治的范围不涉及到兰陵公司的用地范围,不会影响其权益。

  据了解,在水利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指出祁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占用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仍属于国有的水利工程用地祁华公司承担占用岸段的防洪和维护责任,并要求该公司加强运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

  因合议庭需要对证据事实进行综合评议后再作出认定,本案未当庭宣判。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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