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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5家歌厅拒交卡拉OK版权费被判赔50多万

2014年01月14日 14:58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KTV不交版权费,这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太原方糖歌厅(亲贤街店)、小店区谢家章方糖歌厅、杏花岭区快乐迪雅悦歌厅、迎泽区嘉华快乐迪、迎泽区快乐迪唱享歌厅5家卡拉OK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7218元。

  2013年10月14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以5家被告均涉嫌侵犯百余首MTV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诸多权利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经过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判处被告侵权,最后5家歌厅不服,重新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查,太原方糖歌厅(亲贤街店)涉及《豆浆油条》《最炫民族风》等104部音乐电视作品;太原小店区谢家章方糖歌厅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达到107首;太原杏花岭区快乐迪雅悦歌厅涉及侵权歌曲170首;太原迎泽区嘉华快乐迪侵权音乐电视作品174首;迎泽区快乐迪唱享歌厅涉案歌曲167首。山西省高院在判决中表示,卡拉OK经营场所应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并应向原告支付复制、放映许可使用费,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获得了相关授权并支付了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亦不符合著作权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情况,故被告侵权了原告享有的独家许可放映权、复制权。

  判决中表示,被告应该立即停止使用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还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用,5家共计人民币517218元。

  ○链接

  何谓卡拉OK版权费

  卡拉OK版权费又称“卡拉OK版税”,全称为“卡拉OK版权授权许可使用费”。其义是指当量贩式KTV、酒店等卡拉OK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音乐时,按照法律向音乐作者支付的版税报酬。按照全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标准,对每家KTV实行按包间收费,每个包间收费8.3元。山西相关部门针对各个KTV的闲置率进行了计算,制定的收费标准是每天每包间6元钱,全年365天。

  2009年7月,太原市万柏林区福客楼大酒店、太原市音乐无限有限公司涉及侵权,30多首歌让两家被告赔偿了17万元。这也成为我省首次出现大额的卡拉OK版权侵权赔偿。(记者 孙轶琼)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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