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卷钱逃跑 建筑公司被判付钱
2014年01月14日 16:1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因包工头“人间蒸发”,农民工劳务费无处讨要,遂将包工头及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包工头王某支付劳务费,并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秦某是一农民工,其诉称由被告王某带领在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干活,后因被告王某卷钱逃跑,在公安部门的协调下,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其百分之六十的劳务费。
但因所欠另3500元一直仍未获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并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王某拒不到庭,被告某建筑公司则辩称,秦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及劳务关系,我方只与被告王某有承包关系,只向王某支付工程款。上次给付原告秦某60%的劳务费也是被逼无奈,十分冤枉。
通州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工程分包给被告王某,被告王某组织原告等工人进行施工,并就拖欠原告的劳务费出具了欠条。被告王某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某建筑公司虽主张已结清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涉案工程款,但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且其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王某个人,也应承担给付秦某劳务费的连带责任。(通讯员张璐 杨晓萌)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