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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销保险产品有新规 年龄过大不能现场出单

2014年01月17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资料图片)  

  针对银邮保险代理过程中出现的“存单变保单”、产品适销不对路等问题,保监会与银监会今日(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及银行与险企之间的合作等作了进一步规范。

  特殊人群保单须保险公司核准

  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将合适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有需求和有承受能力的客户。

  与2010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旧规)不同,新规增加对特殊人群销售保险产品的规定。即如果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保投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分期交产品的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保单不能由银行自动生成现场出单,银行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保险公司人员不得蹲点推销

  据知情人称,新规曾在征求意见时有意见提出,应不限制险企人员在银行销售网点提供咨询服务。但这个意见并未被采纳。记者发现,2010年的旧规已经明确,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分析人士指出,新规之所以坚持原有规定,就是要杜绝保险公司人员说服客户将“存单变保单”等违规行为发生。

  在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依据保监会2011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及两部门共同发布的相关规定,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职员。

  新规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及其销售人员不得设计、印刷、编写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册、宣传彩页、宣传展板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新规还强调要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前者包括意外伤害险、健康险、定期寿险等;后者包括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要求这两类险保费收入之和应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如果达不到要求,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

  保费与收入不匹配须签字

  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在销售过程中,新规强调确保投保过程反映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由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不得篡改客户信息等;要求确保投保人了解全面的保险合同信息,包括提供完整的合同资料、提供保费收据或发票等。

  对于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人身保险产品,以及财产保险公司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时,如果保费与其收入不相匹配,比如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等,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一般应有犹豫期,亦即冷静期。新规明确,犹豫期为15个自然日,自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计算。

  同时,新规对于保单中的“提示语”有明确规定。比如,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为:“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保险风险提示语:“您投保的是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个自然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个自然日退保有损失。”

  每家银行最多与3家险企合作

  新规明确,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要求,网点销售人员应按照商业银行的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未经授权的保险产品或私自销售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应当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险产品清单,包括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和产品种类等信息。不得使用“联合推出”或者收益率等类似理财产品的用语。

  新规明确,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在发生投诉、退保等情况时第一时间积极处理,不得相互推诿,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制度。如果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补签等手续。

  同时,保险公司有通知义务。险企应在划扣首期保费24小时内,或在承保24小时内,向投保人的手机发送提示短信。记者周芬棉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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