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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后不幸离世引发纠纷 子女状告老年公寓

2014年01月17日 14:09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陈老伯在柳州市柳南区某老年公寓摔伤,被送至医院救治后不幸离世。后来,因赔偿问题,陈老伯的子女一纸诉状将老年公寓、某诊所医生韦某、柳州市某医院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14日记者获悉,柳南区人民法院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均认定5名子女对老人的离世承担主要责任,养老院和韦某仅负5%的责任并赔偿陈老伯子女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7000余元。

  老人离世引发纠纷

  2011年3月31日,陈老伯被5名子女送到柳南区某老人公寓。据了解,老人公寓的生活护理标准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以上护理是生活护理不是医疗监护)。经诊断,陈老伯患有脑萎缩、老年痴呆症,护理级别定为二级以上,然而,他们却为父亲选择了护理级别较低的三级。

  2011年12月1日上午,陈老伯坐在床头打瞌睡时跌下床,左侧眉流血,老年公寓护理人员给其包扎后,由陪护人员高某、雷某陪同老人前往柳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老人的子女,但没人到场。老人在医院做完清创处理后,由陪护人员送回老年公寓。

  在回老年公寓的路上,陈老伯发生呕吐,回到公寓后,工作人员即给陈老伯卧床并通知附近某诊所的医生韦某为其诊疗。之后,老年公寓电话通知陈老伯的儿子阿光,在征得阿光同意后,将陈老伯送至柳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2011年12月28日,陈老伯在医院不幸去世。

  阿光和兄弟姐妹们认为,养老院、韦某以及柳州市某医院应对父亲的去世承担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他们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认定各方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子女和监护人,阿光等人明知父亲陈老伯患有脑萎缩、健忘的病症,而将其送往老年公寓进行护理,并选择与陈老伯身体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护理级别,在老人跌破头之后,老年公寓及时通知阿光,而阿光未及时到老年公寓处探查其父亲的情况,直至老人出现昏迷状况后才在柳州市某医院等待急救车辆送其父亲入院,并于老人尚有生命体征时放弃对老人的治疗,最终导致了老人住院11天后死亡的结果。阿光及其兄弟姐妹作为陈老伯的赡养义务人,对老人的去世所负责任较为重大。

  而柳南区某老年公寓作为社会福利机构,已经尽到其基于合同所应当负担的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由老年公寓及被告某诊所的医生韦某共同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阿光等人各项损失7000余元,驳回阿光等人的其他诉求。阿光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最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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