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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改革重在落实审判独立

2014年01月21日 14:3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无论是“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还是“规范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其实共同的指向都是审判独立。

  近日,北京市高院院长在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推进司法改革,“落实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不少代表也对法院联名提出议案,就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支招。

  司法改革无疑是2014年的重头戏,如何贯彻落实中央的改革决策,自然成为地方司法机关的头等要务。由于司法权是国家中央事权,司法改革本身关涉国家权力的配置,有的还可能涉及法律的修改,因此诸如去地方化的体制性变革,像人、财、物省级统管等,需要中央统一计划和安排。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司法机关就无所作为,相反,在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省一级的司法机关仍然具有较大的能动空间。

  中国司法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归结起来都与宪法规定的审判独立原则得不到落实有关。这种审判不独立,不仅体现为法院容易受到地方干扰,而且也体现为法官审判容易受到来自法院内部的干扰。前者需要在司法外部体制上进行改革,即通过人、财、物上的利益切割,确保地方法院相对超然中立;后者则需要在司法内部体制上进行改革,即通过改变院长庭长监督管理方式、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管辖等,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

  不难看出,外部去地方化的改革,有待中央在试点的基础上统一实施,这正是北京高院无法提及去地方化问题的原因。但内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地方法院则能在中央的部署和指导下,大刀阔斧地进行实质性改革。北京高院报告在述及2014年司改时,重心就放在了机制改革领域。无论是“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还是“规范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其实共同的指向都是审判独立。

  以往,谈及审判独立的障碍,舆论关注更多的是司法系统外部的体制性因素,而缺乏对审判机制内部因素的应有重视。实际上,现行审判体制内部的行政化运作,无论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还是院长庭长和法官之间,都未按照审判规律进行重置。再加上审委会制度的行政化运作,更容易让法官陷入审判独立难的困境。而要实现司改审判独立的目标,就必须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案件请示汇报、审委会“不审而判”等进行改革,在不断提高法官能力素质的同时,真正将法官推至独立审判、独立负责的前台,成为运送正义的使者。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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