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煤田地质局一副局长受贿300余万今受审
参与互动(0)52岁的丁某某,原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副厅级)。然而,他却被指控在过去的7年间,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三人共计300余万元的贿赂,为他人谋利益。今天上午,合肥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为人承接工程提供帮助
据检方指控:2005年至2012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某某、安徽某园林公司董事长谢某某、安徽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财物共计316.38万元,为他人谋利益。
让丁某某踏上受贿之路的是安徽某园林董事长谢某某。 2005年,丁接受谢某某的请托,为其承接安徽煤田地质局合肥办公楼新区一期办公楼和家属楼园林绿化、景观道路工程提供帮助。 为此,2005年5月的一天,谢在丁某某车上送给其5万元。同年6月的一天,又送给他10万元,一月之后又送给他5万元。
此外,他又多次接受谢某某的请托,为其承接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而谢某某又分两次在其办公室送了15万元人民币,此后又在春节、中秋节期间送了15万元人民币,奥运纪念币等。
与律师“分成”收受房产
2007年,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江某某代理了安徽省煤田地质局下属一公司与另一公司的不当得利纠纷案,获得了代理费25万余元。按照江某某和丁某某先前的约定,江某某的代理安徽省煤田地质局案件其收取的代理费要提成30%给丁某某。2008年的一天,江某某在丁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之后,他又多次以此名义送给丁某某人民币数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是江某某代理的一起股权转让款纠纷。在此案中,他获得了代理费650万元。2010年,江某某送给了丁某某一套写字楼,价值人民币195万元。
为了维持与丁某某的关系,江某某又先后两次来到其办公室送钱数万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6.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件仍在继续审理中。(本报记者 刘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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