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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知法犯法别拿“维护形象”做托词

2014年01月22日 09:4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增喜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去年7月,林州民警郭增喜将一名7个月大的女婴举过头顶摔在地上,致女婴重伤。事发后,林州公安局未按规定上报案情,称是怕因一个人的问题给整个公安队伍抹黑。已被停职的林州市公安局局长魏书平确认,“主要考虑的是公安队伍的形象和人民警察的声誉”。

  林州公安局局长的“维护形象”一说,既让人倍感心寒,又显得十分可笑。隐瞒恶行不仅不是维护形象,反而是自毁形象。按理来说,公安干警的形象应当是秉公执法、惩恶扬善,但企图将摔婴行为按下最终败露,让外界质疑公安部门知法犯法。更加恶劣的是,私下处置的决策是经公安局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无异于对暴行的集体纵容,为了维护郭增喜一个人的形象而牺牲了林州公安局的整体形象,这笔“形象账”怎么也算不通。

  其次,维护形象和声誉看起来挺有“大局观”,但实际上更有可能是为了减轻个人责任的托词。作为郭增喜的上级领导,公安局局长或许也要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领导责任,最终决定按下更大的可能是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

  再次,林州公安局力图“大事化小”,也是对于法律的不尊重。事发后,郭增喜被内部处以禁闭15天的处分,若不是一个月后当地人大一位领导主动爆料引起媒体关注,摔婴案或许已经不了了之,禁闭之后的郭增喜可能继续其警察生涯也说不定。作为执法者,警察没有理由不知道正规处置程序为何,究其原因除了为保全个人利益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对自己权力的盲目自信。这种自信到底如何形成?究竟是监督的阳光照不进去,还是内部利益已经盘根错节,或者是瞒报已是习惯成自然?这是我们不该忽视的问题。

  其实,“维护形象”这样的托词我们并不陌生,在矿难、贪腐等事件发生后,瞒报、谎报等也多打着这样的旗号,甚至上升到“维护稳定”“保护干部”的高度。消除外部影响,力争内部解决,成为不少地方解决负面事件的不二法门。然而,随着传播渠道越来越多,信息公开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这样的条件下“捂盖子”不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若有人再念叨“家丑不可外扬”,其实已然忽视了在党政机关所处的公共领域,根本不存在“家丑”这一说,唯有尽快公开,才能避免事件进一步恶化。

  从此事件中我们应当反思,政府机构的形象究竟怎么维护?该公开的公开,该道歉的道歉,该处理的处理,只有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谈得上维护政府的形象。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让仍存侥幸心理的官员明白并不存在任何“法外之地”。在事后处置方面,刻意隐瞒包庇的官员不能简单革职了事,还应当受到法律上的惩处,越是心心念念想“维护形象”的人,越不能给他们一个体面的下场。(张 涨)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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